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31506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3-15 16:46:23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1号
违法人:马光品,男,回族,初中文化,家住腾冲市蒲川乡龙朝村委会汉坝。
违法人:黄永来,男,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腾冲市蒲川乡龙朝村委会滚塘。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马光品、黄永来违法占用腾冲市蒲川乡龙朝村委会汉坝寨村民小组村民马光品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占用水田2.3亩建设塑料顶简易堆砖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马光品、黄永来于2022年7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腾冲市蒲川乡龙朝村委会汉坝寨村民小组村民马光品承包的集体水田2.3亩建设塑料顶简易堆砖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马光品、黄永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对马光品、黄永来,对马光品、黄永来违法占用对马光品、黄永来违法占用腾冲市蒲川乡龙朝村委会汉坝寨村民小组村民马光品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占用水田2.3亩(建筑占用水田面积1.8亩)建设塑料顶简易堆砖房一案相关事宜。
2.《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1份,证明马光品、黄永来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塑料顶简易堆砖房的事实。
3.现场照片10张,证明马光品、黄永来违法占地建设塑料顶简易堆砖房的现场程度。
我局已于2023年3月8日依法调查询问后向马光品、黄永来发出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3〕第9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恢复原水田耕种条件,听候处理。并于当日向马光品、黄永来发出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9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9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马光品、黄永来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马光品、黄永来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并在2023年3月20日前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1213.3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3亩水田)。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