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118010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3-09 16:52:16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号
被处罚人:丁某,男,汉族,现家庭住址为:腾冲市腾越街道砚湖社区。电话:139****5890。
被处罚人丁某在腾冲市腾越街道砚湖社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丁某位于腾冲市腾越街道砚湖社区,持有腾冲市腾越街道砚湖社区不动产权使用证,使用面积177.8平方米,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丁某于2021年1月8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311.1平方米,框架结构,3层,于2021年8月动工建设,建设框架结构房屋,3层,建筑面积366.58平方米,超批准面积建设55.48平方米。
丁某认识到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后,于2023年1月9日向我机关提出申请,自愿接受处罚。
另查实:根据《腾冲市2022年至2023年房屋建筑成本综合平均估算表》测算,住宅房屋的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1121.36元,建筑面积366.58平方米,合计工程造价为411068元。
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后,于2023年1月11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1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他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丁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面积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砚湖社区建设框架结构住宅房屋366.58平方米,超规划批准面积55.48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鉴于丁某批准建设的房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加之其本人主动申请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限期改正
二、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732元即(55.48平方米×1121.36元/平方米×6%)。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