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2-1219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12-19 15:50:22 |
文号 | 浏览量 | 59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107号
被处罚人:戈某,男,汉族,年龄:53岁,住址:腾冲市中和镇勐新村。
经查实:戈某于2018年12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勐新村沙坝田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养牛场(已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非法占地行为。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调查,对戈某调查询问并对违法现场进行了勘测,戈某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调查,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2月12日向戈某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107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107号),告知了戈某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戈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申请听证。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认为:戈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勐新村沙坝田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养牛场(已硬化)(2018年12月开始动工、2019年6月完工),占地面积共计1139.4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2788元(占用土地面积1.7091亩×666.7×2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