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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2-1216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2-12-16 17: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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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109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109

 

被处罚人:卢,女,汉族,年龄:39岁,住址:腾冲市中和镇大村村委会小巷13组,身份证号码:5330231983****2947

经查实:卢20192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新岐社区8组埂玉田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清源养殖厂生活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四十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地行为。

自然资源局于2022125立案调查,对卢调查询问并对违法现场进行了勘测,卢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我局于2022129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109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109号),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申请听证。

自然资源局认为:卢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新岐社区8组埂玉田建设清源养殖厂生活区(20192月开始动工、20196月完工),占地面积共计152.5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处非法占用土地耕地每平方米20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51(占用土地面积0.2288×666.7×20/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