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2-1216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12-16 17:06:47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109号
被处罚人:卢某,女,汉族,年龄:39岁,住址:腾冲市中和镇大村村委会小巷13组,身份证号码:5330231983****2947。
经查实:卢某于2019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新岐社区8组埂玉田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清源养殖厂生活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非法占地行为。
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调查,对卢某调查询问并对违法现场进行了勘测,卢某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卢某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109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109号),告知了卢某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卢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申请听证。
自然资源局认为:卢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新岐社区8组埂玉田建设清源养殖厂生活区(2019年2月开始动工、2019年6月完工),占地面积共计152.5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处非法占用土地耕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51元(占用土地面积0.2288亩×666.7×2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