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031-5-/2022-0916005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9-16 16:19:3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83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83

 

被处罚人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经查实被处罚人董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2711日开始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石头山芭蕉岭非开采火山石,其开采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

    本局对被处罚人董某某非法开采火山石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董某某对自已非法开采火山石的行为供认不讳。我局于2022711日向董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监停字〔2022〕第7620228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第83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第83,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人董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董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董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石头山芭蕉岭非法开采火山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董某某配合调查取证且自行恢复土地,决定对董某某处罚如下

一、董某某停止违法采矿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