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2-072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7-20 15:27:08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代某,男,汉族,现年28岁,高中文化。
经查实:被处罚人代某未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2年1月26日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江南社区代家村民小组小中山非法开采石灰石,该开采行为已构成违法采矿。
本局对被处罚人代某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了调查,代某对自己的非法采矿行为供认不讳。我局向代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代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江南社区代家村民小组小中山非法开采石灰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代某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采矿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10000)。
两项处罚共人民币一万元(¥1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