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41210-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17:27:31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案件审理制度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制度,是指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制作《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案件审理应当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审理人员组织政策法规股、土地审批利用股、规划股、规划管理信息中心、耕地保护股、矿产资源管理股、确权登记和测绘管理股等股室(中心)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有关材料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理基本要求
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
第三条 审理内容
1.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合法;
7.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裁量基准;
8.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第四条 审理方式
案件审理应当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审理人员负责组织,采用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第五条 审理程序
1.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
2.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就有关问题提问;
3.承办人员解答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4.审理人员形成审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第六条 审理意见
根据审理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审理意见:
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的,同意处理建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承办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1)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2)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
(3)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4)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
(5)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6)程序不合法的;
(7)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的。
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理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并重新提请审理。
承办人员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理由,连同调查报
告、审理意见及证据等有关材料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七条 案件审理工作应安排指定专人做好审理会议记录。
审理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审理人员发言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审理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对案件审
理会议审查结果持不同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
第八条 案件审理应根据多数与会人员的意见,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或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等方面需改变审理意见的,应再次征求参加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未经过案件审理和审定的违法案件不得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参加案件集体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审理事项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经法制审核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
第十二条 成立自然资源案件审理委员会
组 长:金建祖 局长
副组长:杨嘉庚 副局长
刘申常 副局长
李富硕 副局长
杨建杰 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大队长
成 员:杨映丽 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工作人员
余永华 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工作人员
蔺艾丽 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工作人员
潘 萍 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工作人员
杨 波 政策法规股股长
杨名维 政策法规股副股长
李恩元 耕地保护股负责人
胡定涛 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
黄湘彩 规划股股长
苏金文 土地审批利用股负责人
徐建达 规划管理信息中心主任
邵丽清 确权登记和测绘管理股负责人
土地类案件审理人员:金建祖、刘申常、李富硕、杨建杰、杨映丽、杨波、杨名维、李恩元、苏金文、黄湘彩、徐建达、邵丽清。
规划类案件审理人员:金建祖、刘申常、李富硕、杨建杰、潘萍、蔺艾丽、杨波、杨名维、苏金文、黄湘彩、徐建达、邵丽清。
矿产类案件审理人员:金建祖、杨嘉庚、杨建杰、余永华、杨
波、李恩元、杨名维、胡定涛、黄湘彩、邵丽清。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更替,不再另行发文,负责人不能按时参加案件审理的,自行安排股室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24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