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18-X/20250918-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9-18 11:20:02 |
文号 | 浏览量 |
(腾)文综罚字〔2025〕04号
当事人:张某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平川镇
(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腾张某某导游证于2024年3月25日注销后,未及时申领,并于2024年10月18日至19日接受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为行程单号 YNTI202410150952的团队提供导游服务,情况属实。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025年8月14日,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质量服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5141209)接投诉人常某某电话投诉称“2024年10月16日-20日在腾旅游期间向“导游”张某某购买翡翠,后因故退货,张某某退回部分货款后失联,投诉导游张某某未按约定退回所购商品退款后余款。”
投诉受理后,腾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定执法人员路某某(25040521025)、杨某某(25040521008)具体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取证。
经执法人员路某某(25040521025)、杨某某(25040521008)调查核实:1.投诉人所述与张某某的交易行为发生在2024年10月16日至20日行程单号YNTI202410150952行程结束后,属二人私下交易行为;2.2025年8月14日14时52分执法人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输入张某某电话号码查询发现系统显示张某某导游证已于2025年3月25日注销;3.经与行程单号YNTI202410150952团队全陪竺某电话询问核实,其确认张某某于2024年10月18日14时许开始为行程单号YNTI202410150952团队提供导游服务;4经与行程单号YNTI202410150952前站导游电话核实,其确认其于2024年10月18日13时许离团返昆;5经与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计调李某某确认委派张某某为行程单号YNTI202410150952团队提供2024年10月18日14时许至19日的导游服务。导服费400元每天,共计800元。6.张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中,张某某确认为为行程单号YNTI202410150952团队提供2024年10月18日14时许至19日的导游服务。导服费400元每天,共计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涉旅投诉登记表(2025081401号)1份1页;2..2025年8月14日14时52分执法人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输入张某某电话号码查询发现系统显示张某某导游证已于2025年3月25日注销结果截屏1份1页;3.通过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调取的投诉人参加的程单号 YNTI202410150952行程单1份4页;4旅行社责任险行程单1份3页;5.组团社云南芭蕉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爱企查查询结果1份1页;6.投诉人常某某通过添加腾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值班电话(19187561095)微信提供于2025年8月14日11:37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1份,1页;7.通话录音证据2份8页,通话录音2段6分19秒、5分22秒;8.张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9.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李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10.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11.腾冲嘉昕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12.腾冲嘉昕旅行社计调李某某通知张某某带团聊天记录及行程信息证据1份4页;13.张某某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1页;14.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李某某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1页。16.云南芭蕉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17芭蕉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刘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18.腾冲嘉昕旅行社法人代表询问笔录1份4页。
处罚理由:《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张某某接到调查询问通知后能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其违法行为不属于云南省文化和旅游支付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则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以及第三十三条中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结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8条之规定,张某某违法情节适用从轻处罚情节。2025年9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通过当事人确认的电子收文微信直接送达了编号为(腾)文综罚告字〔2025〕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并告知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裁量理由、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等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对你(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或者通过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