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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250115-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1-15 17: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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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岭石化有限公司腾冲服务区上行线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腾)〔2025〕01号

2024年10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联合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对云南云岭石化有限公司腾冲服务区上行线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发现云南云岭石化有限公司腾冲服务区上行线加油站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联合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对云南云岭石化有限公司腾冲服务区上行线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气密性、液阻、气液比三项指标进行了检测,情况如下:1.现场检测时加油站正常营业;2.其中油气回收系统的气密性、液阻2项指标均达到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标准;3.检测人员对6只汽油枪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检测,现场结果显示:1#加油枪气液比为1.2、2#加油枪气液比为1.6、3#加油枪气液比为0.8、4#加油枪气液比为1.1、5#加油枪气液比为1.3、6#加油枪气液比为0.6。2024年10月25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YQ202410014),检测结果: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达标;油气回收系统液阻检测达标;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1#加油枪气液比为1.2、2#加油枪气液比为1.6、3#加油枪气液比为0.8、4#加油枪气液比为1.1、5#加油枪气液比为1.3、6#加油枪气液比为0.6。1#、4#加油枪气液比达标;2#、3#、5#、6#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2024年11月1日对你加油站站长刘常平、领班徐素珍进行调查询问。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气液比标准(1.0≦气液比≦1.2),2#加油枪、3#加油枪、5#加油枪、6#加油枪气液比达不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标准,3#加油枪气液比为0.8、6#加油枪气液比为0.6气液比低于1.0的标准,2#加油枪气液比为1.6、5#加油枪气液比为1.3高于1.2的标准。

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有关规定,你加油站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经自由裁量基准带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元。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元。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向你加油站下发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5〕01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加油站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现依法向你加油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加油站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