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240206-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16:29:21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讯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腾)〔2024〕02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4〕02号
腾冲讯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公司2023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2023年上半年自行监测工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2日《现场照片说明》2份,2023年11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公司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2024年1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4〕02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