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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230620-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6-20 09: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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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腾冲市昌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腾)〔2023〕02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302

 

腾冲市昌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6623667XC

法定代表人:石明昌

    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下绮罗社区田心小区

腾冲市昌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46日对你公司下设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路空河热水塘段河道采砂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腾冲市中和镇大村路空河热水塘段河道采砂点沉淀池南面坝体下方设置有直径约20公分白色PVC管一根,管道排口直接连接路空河河道,沉淀池内洗砂废水已放空,底部有大量泥浆沉淀,PVC管靠沉淀池一端设有带钢索绳子的麻袋将管口封堵,你公司腾冲市中和镇大村路空河热水塘段河道采砂点以私设暗管方式将沉淀池内洗砂废水直接排入路空河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4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执法检查笔录》1份、20234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4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46日《现场照片说明》5份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6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6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2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将私设的暗管拆除,同时主动提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2022426日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委印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腾冲市中和镇大村路空河热水塘段河道采砂点以私设暗管方式将沉淀池内洗砂废水直接排入路空河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罚款人民币100000.0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二)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