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2021-0125007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17:03:33 |
文号 | 浏览量 | 47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
二、办理依据
(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新办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2.新办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不合格。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依申请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依申请变更不予批准的情形:
变更收购站地址的。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依申请补证予以批准的条件:
因证遗失或损毁,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予以补证。
2.依申请变更不予批准的条件:
因证遗失或损毁,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予补证。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依申请注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2.依申请注销不予批准的条件:
生鲜乳收购站无故申请注销的。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办事窗口:农业局科教法规股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乘3路公交车到观山悦路口或自行打车到农业农村局
五、申请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原件1份;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复印件1份;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复印件1份。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及领取方式
审批结果:现场审批
领取方式:自行领取
领取地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5-5188598
咨询及投诉地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直接领取:农业农村局科教法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