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06_A/2018-073100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09:50:48 |
文号 | 浏览量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新办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2.新办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不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也不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未达到种畜禽数量和质量要求;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4)经专家组现场评审没有通过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依申请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发生变更,持证者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2)依申请变更不予批准的情形:
地址变更的,应重新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依申请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
期满前30日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换证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种畜禽场,由发证机关在20日内重新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依申请变更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效期满前30日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换证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种畜禽场,发证机关不批准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拒不交出的,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2)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畜禽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停止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拒不交回的,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受理地点: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办事窗口:农业局科教法规股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乘3路公交车到观山悦路口或自行打车到农业局
五、申请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种畜、精液、胚胎来源证明(包括供种企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系谱、合格证以及检疫证明、优良种畜证)复印件1份;
5.技术主管人员学历证明和职称证书,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6.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及设施设备清单(写明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复印件1份;
7.动物卫生防疫和检测制度复印件1份;
8.配种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原始记录表复印件1份;
9.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复印件1份。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及领取方式
审批结果:现场审批
领取方式:自行领取
领取地址: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5-5188598
咨询及投诉地址: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直接领取: 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