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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01-9-06_A/2018-073001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18-07-30 17: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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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案件办事指南

渔业案件办事指南

一、案件处罚类型:

1.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案件处理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方式:

1.腾冲市农业局受理案件举报电话:0875-5181772;

2.信函投诉:腾冲市农业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邮政编码:679100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农业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