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dsj-04_B/2018-0222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8-02-22 11:09:38 |
文号 | 浏览量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腾冲市地方税务局
二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以及集体审议,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抽查,是否符合规定,如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 追责情形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五)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六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和投诉:腾冲市政务中心地方税务局窗口,电话:0875-5186532 地址: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西山坝);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监察室,电话:0875-5186275;
3.信函咨询和投诉:腾冲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监察室,通讯地址: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华园二小区38号,邮政编码:679100;
4.网站咨询和投诉:保山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七 救济途径
对腾冲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