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48-9/20260805-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商务局 |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10:38:30 |
| 文号 | 浏览量 |
| 腾冲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填表说明:事项名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范表述;执法类别包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依据要表述到《XX法》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具体内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 1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 第 19 号)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腾冲市商务局 | ||
| 2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腾冲市商务局 | ||
| 3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腾冲市商务局 | ||
| 4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腾冲市商务局 | ||
| 5 | 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腾冲市商务局 | ||
| 6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腾冲市商务局 | ||
| 7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腾冲市商务局 | ||
| 8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腾冲市商务局 | ||
| 9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腾冲市商务局 | ||
| 10 | 对家庭服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腾冲市商务局 | ||
| 11 | 对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腾冲市商务局 | ||
| 12 | 对家庭服务机构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腾冲市商务局 | ||
| 13 | 对家庭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腾冲市商务局 | ||
| 14 | 对家庭服务机构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腾冲市商务局 | ||
| 15 | 对家庭服务机构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腾冲市商务局 | ||
| 16 | 对家庭服务机构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腾冲市商务局 | ||
| 17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腾冲市商务局 | ||
| 18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腾冲市商务局 | ||
| 19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腾冲市商务局 | ||
| 20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腾冲市商务局 | ||
| 21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腾冲市商务局 | ||
| 22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腾冲市商务局 | ||
| 23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腾冲市商务局 | ||
| 24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腾冲市商务局 | ||
| 25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腾冲市商务局 | ||
| 26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腾冲市商务局 | ||
| 27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腾冲市商务局 | ||
| 28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腾冲市商务局 | ||
| 29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腾冲市商务局 | ||
| 30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腾冲市商务局 | ||
| 31 |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32 |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33 | 对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34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35 | 对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36 | 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37 |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38 | 对未按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的,或者台账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的,或者台账弄虚作假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39 | 对未按要求办理歇业相关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办理歇业相关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40 | 对违反标识标号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的,或者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不相符的,或者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但未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41 | 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42 | 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但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许可条件但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43 | 对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44 | 对隐瞒有关情况、不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不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45 | 对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46 | 对未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47 | 以不能提供代储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不能提供代储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48 | 对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49 | 对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50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 第 19 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美容美发业的管理与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在信息、标准、培训、信用、技术等方面开展服务工作。 | 腾冲市商务局 | ||
| 51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腾冲市商务局 | ||
| 52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腾冲市商务局 | ||
| 53 | 对家电维修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腾冲市商务局 | ||
| 54 | 对家庭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 腾冲市商务局 | ||
| 55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 腾冲市商务局 | ||
| 56 | 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监管管理 | 行政检查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 腾冲市商务局 | ||
| 57 | 对成品油流通企业(在营加油站)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腾冲市商务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