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4-2/20241029-00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6-09 10:08:02 |
文号 | 浏览量 |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址:腾冲市X镇X社区X社X号。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腾冲市公安局,住所地腾冲市文星社区北二环路,法定代表人:朱红毅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11日作出的腾公(曲)行罚决字〔202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腾冲市公安局2023年2月11日作出的腾公(曲)行罚决字〔202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该处罚决定书有失公正且认定事实不符,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且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腾冲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处罚决定。理由:一是处罚决定书有失公正且认定事实不符。申请人自案发当天并不是上门讨债,也更不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而是事出有因且当时情急之下精神失控导致的不受自主控制的不当行为。2023年2月9日下午,因申请人与谢某存在债务纠纷,长期遭受债务官司的折磨以及谢某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长期精神压力,在整个长达三年的时间里申请人多方寻求帮助无果。当日与腾冲市执法局工作人员陪同到谢某家,因找不到谢某及其家人,在过程中由于气愤行为不受大脑控制做出了一些不当举动。二是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且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多次询问治安处罚法的种类都被告知只有行政拘留及可以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第二天到派出所,被带入办案区限制自由,直到晚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途还被提前带到腾冲市人民医院做了体检。申请人精神一时失控导致初次犯错,被给予了6天的行政拘留,对申请人来说没有做到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当时申请人已经被限制自由长达十个小时以上,又累又饿,状态极差,不得不签字被送往拘留所。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有失公正且认定事实不符,且程序严重违法违纪,现拘留结束,申请人现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2月11日《腾冲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公(曲)行罚决字〔2023〕37号)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是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2月9日17时5分,谢某某打电话给腾冲市公安局曲石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到其家中闹事。经调查查明李某某因与谢某存在债务纠纷,2023年2月9日,李某某到谢某位于腾冲市曲石镇双河村委会长田*住宅要债未果,后李某某在谢某家中将其妹谢某某的婚庆用伞、镜子及家中水杯、摄像头、鞋子等物品不同程度损坏。2月10 日,我局派出所以“腾公(曲)行立字〔2023〕18号”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法定裁量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处罚决定书有失公正且认定事实不符”的问题答复。1、申请人辩称其行为是事出有因且当时情急之下精神一时失控导致的不受自主控制的不当行为。申请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曾在楚雄师范学院受过良好教育,目前正在从事家教工作,调查期间其未向我机关提交患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类疾病证明,“不受自主控制”“精神压力”只是其行为逃避治安处罚的托辞。其与谢某的债务纠纷已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案发时处于执行阶段。案发当日申请人将债务纠纷以外的第三人谢某某的私有财物损毁,既非正常维权方式,也非民法规定允许的自力救济。案发时距谢某某结婚仅5日,被损毁财物包括婚庆相关用品,申请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对被侵害人产生足够负面影响。2、申请人辩称因与谢某纠纷长期寻求帮助无果作出不当举动。本案中申请人故意摔砸他人合法的生活资料,致使相关财物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执行局工作人员未应其要求返回现场,其认为气愤、心灰意冷、精神失控并不能成为其故意损毁财物的合法理由,事后申请人向谢某家人承认错误、道歉,说明其有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意识,但并未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其在申请书中陈述的所谓“事实真相”,刻意回避其故意损毁财物的情形,本案对认定的申请人违法事实,均由证据证实。三是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且程序违法”的问题。1、关于处罚前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在无其他法定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下,仅有行政拘留及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种类。我机关已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对申请人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程序。2、关于调解。案件办理期间,为化解矛盾纠纷,办案民警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多次与被侵害人谢某某沟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谢某某明确拒绝调解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不适用调解处理。3、关于传唤时限。2023年2月11日,办案民警以涉嫌故意损毁财物为由,依法将申请人传唤至曲石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询问查证,申请人到达办案区时间为当日11时50分,离开办案区时间为19时40分,对申请人询问查证时间未超过8小时,符合法律规定。4、关于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在我局履行处罚前告知时,辩称其事出有因非主观故意不接受处罚,虽然申请人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但我局办案民警仍然对此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前述处罚决定。5、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对申请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办案民警予以记录并进行审核。我局认为,该案不属于应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同时,告知了其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请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卷宗一本,光碟一张。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9日16时30分许李某某到腾冲市曲石镇双河村委会长田找谢某催债履行未果,后李某某在谢某家中将其妹谢某某的婚庆用伞、镜子及家中水杯、摄像头、鞋子等物品损毁。2月9日下午17时5分,谢某某电话向腾冲市公安局曲石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17时45分至17时58分到现场勘验;当日20时24分至21时10分,腾冲市公安局曲石派出所在办公室询问李某某。腾冲市公安局曲石派出所经审批于2023年2月10作出《行政案件立案决定书》,2023年2月11日正式传唤李某某到曲石派出所办案区做询问笔录(注:11时50分到达,19时20分离开)。被申请人经程序性报审批,于2023年2月11日作出《腾冲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公(曲)行罚决字〔2023〕37号,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上述案件事实及处罚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卷宗、光碟详细记录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某某的不当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接警后依法立案查处,该处罚决定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处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2月11日作出的腾公(曲)行罚决字〔2023〕37号《腾冲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