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4-2/20230328-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3-28 09:53:38 |
文号 | 浏览量 |
申请人:蒙某,男,壮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住广东省X市X镇X国际电商城。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邮电小区121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玉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编号为1530581002022120235227370作出的处理完成决定;二、重新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三、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企业,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12月2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商家销售虚假宣传有机食品一案,投诉举报腾冲市荷花镇某百货店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了平台处理结果回复如下:见附件,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申请人在拼多多缅珀茶鲜森店购买了茶,店铺链接详情页里面宣传有机食品,由于购买到未看到有机标签,商家没有有机认证书,属于典型欺骗消费者。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订单详情复印件一份,举报详情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我局在处理蒙某举报问题上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按法律规定及法定职责履职,不存在失职渎职。1.举报人在拼多多缅珀茶鲜森店购买了“文杏知秋普洱茶”存在虚假宣传有机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被举报对象“腾冲市荷花镇某百货店”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5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茶饼标签规范,无虚假宣传内容。经查该店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现场核实在拼多多“缅珀茶鲜森店”商品详情一栏是否为有机食品勾选“是”,商家陈述:“这款茶不是有机食品,运营公司上架时帮勾选错了。我们网店运营都是运营公司帮我们做图、上架,有订单我们又发货给消费者。而且消费者购买后咨询这款茶是否是有机产品,我也如实回答不是(有聊天截屏),没有故意欺瞒消费者,也承诺愿意退货退款”。经核实,商家在拼多多平台网站中图片及标题也未宣传其产品为有机食品。对于在商品详情一栏勾选是否为有机食品勾选“是”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市监规〔2022〕1号)文件要求,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对非主观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指导违法主体改正和规范经营行为为主、实施行政处罚为辅,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腾市监责改〔2022〕0915号),商家并当场立即整改下架完成,向商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2.我局依法对申请人举报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市监规〔2022〕1号)的文件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商家当场立即改正,并签署承诺书,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3.我局依法律规定及法定职责进行履职。我局接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并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12315平台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据查询“全国12315平台”数据,截至2023年2月14日,举报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500次,举报15次,且在本案中,举报人以29元的的价格购得200g普洱茶一饼,后直接举报赔偿500元及后续行政复议,不宜视为普通消费者,其频繁举报行为,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综上所述,我局对腾冲市荷花镇某百货店销售虚假宣传有机食品事宜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处理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支撑,故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本局做出的答复。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投诉文件处理单一份,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受理流转信息一份,生产商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营业执照登记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出品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事人签署“承诺书”一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2年11月28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向缅珀茶鲜森店支付29元购买了200g的“文杏知秋普洱茶”一饼,申请人到货签收后以没有有机标志为由,2022年12月2日通过12315平台向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商家。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到腾冲市荷花镇某百货店做了现场笔录,依法通知被举报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市监规〔2022〕1号)的规定,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答复,并在平台上反馈告知举报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调查后,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给予了答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答复》(举报编号为1530581002022120235227370)。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