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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54-2-/2023-0215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2-15 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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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第3号

腾政行复决字〔2023〕第3号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山东省x市x路x号。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邮电小区121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玉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举报编号1530581002023010425448205);二、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三、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日内对于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依法作出办结答复决定书,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21日我在抖音购买粥米,2023年1月3日收到该商品,本想送给朋友吃,朋友告诉我说这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粥米无营养成分表,该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125条(二)。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5日不予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检查,粥米标签有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商家同意通过抖音平台退货退款。《食品安全法》125条: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责令商家改正。本人不认可,第一、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粥米标签有瑕疵”,没有法律依据;第二、该商家签订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就只能销售预包装食品,这点是毫无疑问的;第三、被申请人提到“粥米有瑕疵”,那么首先要知道“标签瑕疵的含义”。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情形,被申请人没有权力随便认定“标签瑕疵”;第四、若被申请人认定这属于散装食品,那么商家就涉嫌超范围经营。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依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给予奖励,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订单详情复印件一份,举报详情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是我局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1.举报人购买的粥米被举报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产品经检测合格。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被举报对象“腾冲市梁*麟农副产品店”为2022年9月29日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备案登记证,其经营活动主要在云南双江,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予以核查,当时经营者并不在腾冲(在双江),我局电话与其联系,口头责令,经营者下架了标签不符合的粥米,并承诺粥米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2023年1月19日,经营者从双江回到腾冲,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9日对“腾冲市梁*麟农副产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样品软香粥米1袋,经查该店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商家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检测合格报告。由于生产企业为云南金瑞种业有限工作,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建议举报人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2.我局依法对申请人举报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免除处罚。我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软香粥米”,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二是对投诉举报人奖励赔偿情况说明。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的举报并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申请人要求给予奖励不符合规定,这是对法条断章取义、一知半解的个人臆想。三是我局按法律规定及法定职责进行履职。我局接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并于2023年1月5日进行电话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因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内容比较多,内存较大,无法在投诉举报平台上传附件,我局工作人员电话回复对举报的调查情况、被举报人对该举报的处理意见以及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因电话询问是否需要将该举报回复邮寄给举报人时,举报人未提出要求,我局工作人员认为已将相关情况回复清楚,未再邮寄给相关资料。据查询“全国12315平台”数据,截止2023年1月5日,举报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07次,举报106次,且在本案中,举报人以19.9元的价格购得1kg装粥米1袋后未向商家提出退款退货要求,直接举报及后续行政复议,不宜视为普通消费者,其频繁举报行为,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综上所述,我局对举报腾冲市梁*麟农副产品店标签没有营养成分的粥米事宜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处理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支撑,故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本局做出的答复。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受理流转信息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被举报商品照片复印件2张,仅销售预包装饰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份,被举报人提交所售粥米的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一份(含进货单据、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2年12月21日通过抖音平台向“腾冲市梁*麟农副产品店”支付19.9元购买1kg装粥米1袋,申请人2023年1月3日签收后,申请人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粥米无营养成分表为由,2023年1月4日通过12315平台向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商家“腾冲市梁*麟农副产品店”。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到腾冲市梁*麟农副产品做了现场笔录,依法通知被举报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于2023年1月5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平台上告知不立案及原因。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调查后,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给予了答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月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举报编号为1530581002023010425448205)。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