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4-2-/2022-071501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7-15 16:28:53 |
文号 | 浏览量 |
申请人: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腾冲市曲石镇x村委会x号。
被申请人:腾冲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红毅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腾公(曲)行罚决字〔202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腾冲市公安局曲石派出所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腾公(曲)行罚决字〔202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法律和事实对濮某及其母亲杨某公平公正的给予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5月4日晚上8时,濮某与母亲杨某吃饭时,因隔壁计某家浇筑平顶,听到自家瓦响,杨某便上平顶楼上查看,并缓声要求帮隔壁家的工人停止其侵权活动,计某便生气与杨某争吵,濮某听到后也上楼查看,三人于是发生争吵,计某率先用石头水泥往濮某、杨某脸上扔去,濮某下楼洗了脸再次回到自家平顶上理论,计某再次拿起石头水泥砸向二人,并将濮某右脸砸破了一道口子,濮某拿起一根竹竿翻到隔壁计某家平顶,争吵中濮某用竹棍打了计某小腿一下,计某从平顶跳下打濮某的头,二人打在一起,杨某隔架也遭打,濮某倒地被计某猛砸头部时,杨某心急下拿起一小截砖头打了计某两下,经一浇筑工人拉开报警。事后检查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轻微伤。申请人认为腾冲市公安局2022年5月10作出的腾公(曲)行罚决字〔202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以下问题:1.违反法定程序。2022年5月10日涉案三人从早上9点到派出所处理处理,直到晚上6:30离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没有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且并没有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只是口头告知处罚决定。行政处罚通知书是事后12号下午6点与派出所联系后自己去拿的。2.适用依据错误。在对濮某及杨某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结伙殴打、伤害他们的加重情节处罚。本案事实上二人事前、事中没有同谋,主观上没有实施结伙的故意,不满足法律上“结伙”的四要素之一。3.证人证言是否真实详细,是否公平公正,请复议核实。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撤销腾冲市公安局曲石派出所2022年5月10作出的腾公(曲)行罚决字〔202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照法律与事实给予公平公正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是腾冲市公安局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2022年5月10日9时许,申请人被派出所民警到家中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调查,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杨某涉嫌故意伤害他人一案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处罚,遂经审批对其询问查证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申请人到达办案区为当日10时左右,离开办案区时间为17时57分,对申请人询问查证时间未超过24小时。于2022年5月10日16时51分,依法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签字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依法对申请人做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故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二是腾冲市公安局不存在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结伙殴打他人、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及其儿子濮某二人对计某实施殴打,《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故濮某与其母亲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成立,不存在适用依据错误。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濮某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五百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腾冲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申请人杨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腾冲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公(曲)行罚决字〔2022〕62号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卷宗一本,光碟两张。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4日20时许,杨某和儿子濮某与邻居计某在腾冲市曲石镇清河村委会山脚村民小组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濮某和母亲杨某与计某相互殴打,致使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被申请人依法出警,经依法立案调查,于2022年5月10日对杨某作出《腾冲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公(曲)行罚决字〔2022〕62号,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上述案件事实及处罚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卷宗、光碟详细记录证明。另查明,涉案濮某同年5月10 日被腾冲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计某被腾冲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杨某不服该腾公(曲)行罚决字〔202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杨某、濮某与邻居计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处理不善进而引发相互殴打,致使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接警后依法立案查处,该处罚决定是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处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腾公(曲)行罚决字〔2021〕62号《腾冲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