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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54-2-/2022-062801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6-28 10: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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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腾政行复决字〔2022〕第13号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x街道x村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长玉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腾冲市新华乡赛通茶叶初加工店的处理答复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腾冲市新华乡赛通茶叶初加工店销售古树红茶事宜,本人依法提供了产品照片、订单截图,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该案产品古树红茶为预包装食品,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第34条、67条,该产品不适用小作坊管理办法,应当立案从重处罚。申请人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结案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做出不作为的处理,这显然是违反行为。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综上所述,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1.举报人购买的茶叶实际为“腾冲市新华乡赛通茶叶初加工店”生产,是合法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加工、销售茶叶。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腾冲市新华乡赛通茶叶初加工店”是已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小作坊的经营业态。2.小作坊适用《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我局根据云南省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管理。3.食品小作坊生产、销售的包装食品包装简易,包装标签按照小作坊食品包装标识的规定执行。申请人举报的红茶是简易包装后贴标销售的食品,其粘贴的标签内容应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值期、储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执行等级不在小作坊生产加工包装食品应当标明的范围。4.我局对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未标注等级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我局依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对该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管理,申请人举报该红茶标签未标注等级的行为并未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中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二是我局按法律规定及法定职责进行履职。1.我局接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并于2022年4月12日进行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2.我局在调查中发现“腾冲市新华乡赛通茶叶初加工店”涉嫌其他违法行为,于2022年4月14日询问调查后进行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阶段。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关于对新华乡赛通茶叶初加工店销售古树红茶事宜举报的问题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申请人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及撤销并责令重做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支撑,故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本局做出的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举报详情

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被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举报商品照片复印件3张,被举报商品网络平台销售订单详情截图一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通过企业抖音店铺购买古树红茶,收到货之后发现该产品未标注产品等级,同年3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投诉腾冲市新华乡赛通茶叶初加工店销售古树红茶不符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2022年4月11日到腾冲市新华乡赛通茶叶初加工店做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依法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平台上告知不立案原因:2022年4月11日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腾冲市新华乡赛通茶叶初加工店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未要求标明等级。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调查,作出的《关于对新华乡赛通茶叶初加工店销售古树红茶事宜举报的问题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给予了答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4月12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腾冲市新华乡赛通茶叶初加工店的处理答复决定》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