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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54-2-/2022-0620010 发布机构 腾冲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6-20 1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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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腾政行复决字〔2022〕第12号

申请人: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腾冲市腾越街道x社区x村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腾冲市人民政府腾越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范正雄 职务: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腾冲市腾越街道朝阳社区毛家村30号。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13日作出的《腾越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腾越处字〔2022〕第1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腾越处字〔2022〕第1号《腾越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宅基地相邻,由于第三人强占申请人的部分滴水位、巷道位等承包土地面积,产生纠纷,相关部门多次解决,2020年1月14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朝阳社区村委会、毛三组参加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书。此调解结果:1、阴沟为双方各留的滴水位,按照双方证上载明管理使用;2、宅基地申请人已取得相关手续,受法律保护;3、巷道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保持畅通,按村调解协议执行;4、丈量面积按承包人每人0.11亩(毛某9人660平方米,毛某某7人513平方米),哪一方多一方少,多的补给少的,如双方多留给集体。签订此调解协议书后,第三人未履行,申请人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云0581民初6715号民事裁定书,以此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予受理起诉。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解决,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3日作出“腾越处字〔2022〕第1号”《腾越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此处理决定书第4项未按申请人与第三人2020年1月1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裁决,违背客观事实,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撤销。综上所述,申请人与第三人2020年1月1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应依法维持。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提起申请,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腾越处字〔2022〕第1号”腾越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是答复人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腾冲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职权处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确权纠纷。腾冲市人民政府腾越街道办事处作为腾冲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有权对本案中土地权属争议事项作出确权的行政行为。二是答复人作出的《腾越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腾越处字〔2022〕第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答复人工作人员走访调查,该争议地位于腾越街道朝阳社区毛家村三组,含宅基地、秧田(菜地)、公用巷道。1982年包产到户时按当时生产队承包土地分配情况,每人分0.11亩。申请人户9人,分得0.99亩(660平方米),第三人户7人,分得0.77亩(513.33平方米)。委托腾冲宏图测绘有限公司现场勘测,测量结果毛某户现管理土地面积0.957亩(638.226㎡),其中宅基地使用面积0.345亩(230.001㎡),公用巷道面积1/2即0.03亩(20.24㎡),秧田(菜地)面积0.582亩(387.985㎡)。毛某某户现管理土地面积0.831亩(553.711㎡),其中宅基地使用面积0.389亩(259.556㎡),共用巷道面积1/2即0.03亩(20.24㎡),秧田(菜地)面积0.411亩(273.915㎡)。毛某现管理土地面积0.957亩与承包分得土地0.99亩相比少0.033亩(21.774平方米);毛某某户现管理土地面积0.83亩与承包分得土地0.77亩相比多0.061亩(40.378平方米)。三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答复人根据测量结果,征求朝阳社区村委会、毛三组意见及2020年1月14日双方达成协议第四条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书。四是答复人作出土地确权行为程序合法。在作出决定过程中,依法受理申请后,组成土地确权工作小组,进行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对涉及土地的相关人员及毛家村三组进行了走访和调查询问,听取各方意见,最后作出处理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各方当事人。综上所述,从程序和实体法两角度均证明答复人作出的土地确权合法有效。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申请人毛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0年1月14日《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腾集用(2005)字第30987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2020年11月18日村组人工测量面积复印件一份,腾冲宏图测绘有限公司对毛家村毛某、毛有海测量图复印件一份,(2021)云0581民初332号《腾冲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腾越处字〔2022〕第1号《腾越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确权申请书一份,毛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1)云0581民初332号《腾冲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2022)云0581行初14号《腾冲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腾冲市腾越街道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照片3张,腾冲宏图测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一份,腾冲宏图测绘有限公司关于毛家村毛某、毛有海测量图复印件一份,《关于毛家村三组毛某和毛某某土地纠纷处理的建议》复印件一份,2020年1月14日《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毛某申请签批材料复印件一份,《腾越街道土地纠纷处理呈批表》复印件一份,腾越处字〔2022〕第1号《腾越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毛某与第三人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争议土地位于腾越街道朝阳社区毛家村三组,经村民小组、社区多次调解未果,2020年1月14日腾越街道自然资源所、司法所、农经站与朝阳社区村委员组织当事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因《调解协议》第“4项”未能落实履行,毛某2022年1月6日申请腾越街道办事处“出具司法行政处理决定书”。腾越街道办事处2022年1月6日立案,并将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方。通过走访调查,经当事方同意腾冲宏图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量,毛某书户现管理土地面积0.957亩(638.226㎡),毛某某户现管理土地面积0.831亩(553.711㎡)。按照1982年包产到户时生产队承包土地分配情况:每人分0.11亩,毛某原户9人分得0.99亩,毛某某户7人分得0.77亩。毛某现管理土地面积0.957亩与承包分得土地0.99亩相比少0.033亩(21.774平方米);毛某某户现管理土地面积0.83亩与承包分得土地0.77亩相比多0.061亩(40.378平方米)。结合2020年1月14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1、双方宅基地相邻阴沟为双方各自留的滴水位,各自按证载明内容管理使用;2、宅基地双方都已办理相关手续,受法律保护,双方各自管理,不再存在争议;3、巷道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并保持畅通;4、申请人、被申请人、朝阳社区毛三组集体管理的秧田(菜地)范围:毛某户管理使用的秧田(菜地)面积0.616亩(410.5㎡),含原秧田田埂埂宽0.4m长30.02m,面积12㎡,四至:东至本户菜地围墙外75公分,南至本户宅基地,西至毛有安户,北至毛有鳌墙外80公分(含沟);毛某某管理使用的秧田(菜地)面积0.35亩(233.5㎡),四至:东至沟埂,南至毛某巷道及公巷道,西至毛某菜地围墙外75公分,北至退还生产队的地界;朝阳社区毛三组管理使用的土地面积0.045亩(29.9㎡),东至沟埂,南至毛某某户,西至毛某户,北至毛有鳌墙外80公分(含阴沟)。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承接了原腾越镇人民政府行政职能,有权对本案土地权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毛某2022年1月6日向腾越街道办事处申请的内容主要针对《调解协议书》第四条,被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书》却将滴水位、宅基地、巷道相邻权、秧田等一并决定处理,涉及到相邻民事关系和行政确权。被申请人作出《腾越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腾越处字〔2022〕第1号)将争议范围内0.045亩(29.9㎡)土地确定给腾越街道朝阳社区毛三组为使用权人,毛三组为利害关系人,应为该案当事人,但《处理决定书》并未将腾越街道朝阳社区毛三组列为当事人。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腾越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腾越处字〔2022〕第1号)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2月13日作出的《腾越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腾越处字〔2022〕第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