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054-2-/2022-0930010 发布机构 腾冲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9-30 10:20:2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腾政行复决字〔2022〕第24号

申请人:罗某,男,x年x月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广东省x市x区x街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x年x月生,身份证号:xxxx,经常居住地:腾冲市x社区x路x号楼,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3MB1M99751H,办公地: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启迪冰雪小镇5号楼。法定代表人:周从山,职务:西源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16日作出的《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置决定书》),调整整治措施,重新作出整改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处置决定书》,认为西源街道办事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置结果有失公允,应当予以纠正。具体理由为:一是申请人房屋扩建行为虽暂时未办理有关手续,但情有可原,应当从轻处理。自2016年开始,申请人为响应云南省、保山市和腾冲市政府“云南半山酒店”建设,招商引资的号召,将自有的8号别墅,参照腾冲当地业主普遍做法,在保证提升周边景观的前提下,投入巨资修建了一间半山酒店,自建设以来,时刻照顾邻里关系,从未收到过投诉,为腾冲文化旅游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完全符合云南省政府关于鼓励开办半山酒店的发展方向。此次违建处置中,有关政府部门不应搞一刀切,全部拆除,而应当作予以整改,从轻处置;二是全部拆除违建,将严重影响8号别墅主体结构安全,西源街道办事处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建部分拆除若影响到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可以不拆。被申请人未考虑申请人整体拆除违建对于产权房屋主体结构的影响,强行要求申请人全部拆除,有违现行法律的规定;三是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一次性全部拆除,而将本地区众多违建束之高阁,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腾冲此次别墅违建处置,不应当仅针对其中两户,应当将所有存在违建别墅情况统一甄别、部署、整治,避免以个案处置应付整改。违建屡禁不止既有部分人法制观念不强的原因,也有政府长期以来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因此违建的整治应当考虑历史的成因,区别对待,分步实施;四是提前利用公权力强制拆除院墙,严重违反行政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自收到被申请人通知以后,申请人就积极配合政府开展调研、测量工作,并主动拆除了部分建筑,恢复了部分耕地。被申请人在《处置决定书》中要求申请人在7月23日前自行整改,却提前至7月19日以执法名义强行入场拆除院墙,违反行政程序,如此种种以借整治之名,行违法行为之实,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五是处置方案应予以纠正,调整具体整治措施。申请人认为要求全部拆除的方案应予调整,并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将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现状的方案先调整为拆除现酒店客房区域,景观水池与鱼塘区域或填土100cm种庄稼,达到复耕的目的,古茶树区域与地下建筑予以保留。第二步随着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与腾冲市其它违建整治工作同步整改到位。综上,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16日作出的《处置决定书》,调整整治措施,重新作出整改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2022年7月16日作出的《处置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2022年5月30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通报,西源街道办事处辖区违法图斑地块438号未完全拆除复垦到位。经核实,申请人所拥有的腾冲市x社区x路x号楼产权外的违法建筑属本次通报的438号图斑地块。经被申请人及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并由腾冲启航测绘有限公司测绘,查实申请人在腾冲市x区x号楼产权面积外非法占用土地1271.62平方米建设民宿民居、观景台及附属设施,该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建筑。被申请人联合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西源联执限复通字〔2022〕第02号),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造成了土地自然资源破坏,是非法占用土地和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前履行恢复土地原状义务,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2022年6月29日再次向申请人送达《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西源联执催字〔2022〕第28号),对其催告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附《违法用地整改(拆除复垦)质量控制标准》一份。同时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上通知书和催告书送达之后申请人未按要求自行进行拆除及恢复土地原状,于是作出《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违法建筑(建设)进行处置主体适格,作出的《处置决定书》程序合法,处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申请人在其产权面积外占用土地1271.62平方米民宿民居、观景台及附属设施,该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建设建筑物。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申请人未取得任何用地审批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经被申请人查实,申请人名下云(2018)腾冲市不动产权第0003621号《不动产权证》项下登记独用土地面积为295.56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603.34平方米。被申请人所做处置决定处置的面积为其产权面积以外非法占用土地1271.62平方米合1.9074亩,建筑面积1076.01平方米。在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也明确其自身知晓并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处置决定认定其违法事实清楚并无错误。综上所述,申请人2022年7月16日作出的《处置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罗某及委托代理人宋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西源联执限复通字〔2022〕第02号)复印件一份,《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西源联执催字〔2022〕第28号)复印件一份,违法用地整改(拆除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复印件一份,2022年7月16日《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022年7月25日《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告》复印件一份,云(2018)腾冲市不动权第0003621号《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西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卫片执法图斑地块438号影像图复印件一份,云(2018)腾冲市不动权第0003621号《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腾冲启航测绘有限公司《腾冲大牛场腾福苑(K8)栋违法图斑现状图复印件一份,福苑二期8栋产权外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照片复印件三张,《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西源联执限复通字〔2022〕第02号)复印件一份,《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西源联执催字〔2022〕第28号)复印件一份,违法用地整改(拆除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复印件一份,2022年7月16日《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022年7月25日《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告》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根据2022年5月30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通报,案涉申请人违法图斑地块438号未完全拆除复垦到位。经被申请人核实,罗某所拥有的腾越镇x区x号楼产权外的违法建筑是省自然资源厅通报的438号图斑地块。经西源街道办事处、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并由腾冲启航测绘有限公司测绘,查实申请人在腾冲市x区x号楼产权面积外非法占用土地1271.62平方米建设民宿民居、观景台及附属设施,该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建筑。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联合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送达《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西源联执限复通字〔2022〕第02号),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前履行恢复土地原状义务,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2022年6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西源联执催字〔2022〕第28号),限申请人3日内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6日作出《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申请人2022年7月25日制发《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告》,告知西源街道办事处决定于2022年7月27日后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在腾越镇x区x号楼产权外占用耕地1271.62平方米土地改扩建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违法建筑按照行政执法和强制程序适用城乡规划法规处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涉案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的处置部门应为市自然资源局,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主体不适格。此外《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中关于“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救济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出”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16日作出的《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