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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54-2-/2022-0530010 发布机构 腾冲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5-30 10: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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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腾政行复决字〔2022〕第10号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腾冲市界头镇x社区村民委员会x号。电话:xxxxxxxxxx

被申请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胡本法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9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9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在腾冲市界头镇大塘社区生地头村民小组荨麻沟口(即老羊见)的承包地上建盖猪圈,土地性质为耕地。申请人建盖猪圈的土地属于山地,且在自己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土地上建盖猪圈。申请人在建盖猪圈时,曾向多部门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但因林业部门现场查看后认为该土地由部分位于林地覆盖范围,不同意申请人的备案,所以该设施农用地备案就没有完成。申请人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借款30万元、腾冲农村信用社借款20万、中和农信借款12万元,向熟人借款10万元,以筹建猪圈,后来疫情影响和遇猪价下跌,导致申请人损失惨重。现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还未获取任何利益,并且欠着饲料款30多万元,还有部分生猪无法处理,若是现在让申请人停止养殖,拆除猪圈,无疑是将申请人一家送上绝路。2022年2月23日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申请人用本户承包的耕地建盖猪圈的行为定性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土地。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处罚。但申请人用自己承包的耕地建盖猪圈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明确规定。故申请人建盖猪圈的土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占用耕地,并不属于非农业建设,不得占用耕地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不能以此为依据处罚申请人。在界头镇和腾冲所辖的其他乡镇也有很多家与申请人一样用自己承包的土地建盖猪圈、牛圈的人家,被申请人并不是每一家都要求停止违法、限期拆除,有很多家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的,被申请人都没有制止他们的占用行为,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属于选择性执法,违反了合理行政的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腾自然监字(2022)第9号《处罚决定书》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是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9号)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二是认定事实清楚。李某于2020年5月左右开始,未经批准或未取得备案手续,擅自占用位于腾冲市界头镇大塘社区生地村民小组荨麻沟口的耕地建盖猪圈,占地面积3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李某所建猪圈用地,截至目前,所建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所建养殖建筑为违法建筑,属未批先建,是违法占地行为。三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四是符合法定程序。我局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内容适当,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请腾冲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申请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设施农用地“一乡镇六部门”现场踏勘表复印件一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复印件一份,李某猪场土地利用现状图一份。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违法用地图斑一份,违法线索登记表一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一份,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一份,李某违法占地查处讨论记录一份,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一份,送达回证三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5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界头镇大塘社区生地头村民小组荨麻沟口的耕地建盖猪圈,占地面积3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截至目前,该地块所建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所建养殖建筑为违法建筑,其违法卫片图斑亦清晰可见,是违法占地行为。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勘验后,于2021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界发字〔2021〕第1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界发字〔2021〕178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界发字〔2021〕178号),于2022年2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9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确需占用土地以作设施农用地的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取得审批备案手续。申请人所建盖的养殖设施占地,不符合规定,所建养殖建筑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破坏农地的违建行为,依法依规立案查处,该处罚决定是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9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