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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54-2-/2022-0131010 发布机构 腾冲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1-31 1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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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腾政行复决字〔2022〕第4号

申请人: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腾冲市曲石镇x村委会封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邵斌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5221931144787)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5305221931144787的《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申请人封某于2021年11月28日13时40分,在曲石镇信用社门口处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代码:1621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的运营车辆准驾人数为8人。案发当时,申请人的运营车辆载客7人,加上申请人(驾驶员)封某,该车辆共计载客8人,实际承载人数符合核准承载人数。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申请人封某出示监控视频时,并未让申请人看清楚实际承载人数,仅许可其看到陆续走下该车的三四双脚。另外,该车乘客封某某、尹某证实,案发当时申请人封某的运营车辆承载人数为8人,申请人并未实施载客超过核定承载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请求腾冲市人民政府依法调查该案发生经过,确认申请人封某的行为性质,依法撤销编号为5305221931144787的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8日13时56分,腾冲市公安局曲石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接到群众报称“封某驾驶云MMF2*9营运车超员1人,其录制了乘客下车视频。”接报后,民警通过对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进行审核,发现该视频清晰反映出从停放在腾冲市曲石镇曲石村曲石街老信用社门口的云MMF279营运车先后下来8人,但副驾驶位置的1人只见到其下车后关车门过程,且视频中车辆属停车状态,视频未显示录制时间。随后,民警通过调取当天该路段相关时段监控录像与举报录像进行比对核实,通过核实,确认举报人反映超员违法情况属实,能够认定“超过核定人数1人”的基本事实。随后,民警电话通知,封某于2021年11月29日17时许到派出所,民警向封某其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反映其停车下客过程的视频,视频能够清晰反映下车乘客人员、人数及车辆驶离的过程。2021年12月2日申请到派出所接受处理时,要求再查看举报录像,因举报人要求为其保密且先前已向申请人出示,故未再向其出示该举报视频仅向其出示部分视频,对其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进行了告知,因当天处理交通违法的信息系统故障且封某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未能录入违法信息并打印文书。因该案为举报人举报,属于非现场查处交通违法,民警查证属实并在系统恢复正常后,通过警务通将该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2021年12月2日封某再次到曲石派出所,民警向其递交了编号为530522193114478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封某2021年11月28日13时40分,在曲石镇信用社门口处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记6分。因其此前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被我腾泸中队现场查获并做出处罚,同时驾驶证记6分,此次处罚决定做出后,其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达到十二分,民警依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对其驾驶证予以扣留。其拒绝签字,民警进行注明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公安监控视频,该视频反映了其驾车到达、停车并下乘客的过程。该案系群众举报的非现场查处交通违法,举报人提供有案发时该车下乘客过程的视频,并有当时该路段监控视频,结合两份视频证据情况能够完整反映违法行为发生经过及事实。该车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核定载人数8人,视频显示案发时该车实载人数9人,超过核定人数1人。该案发生事实经过清楚,违法行为性质定性及认定准确。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不存在认定实载人数不准确、事实经过不清、违法行为性质认定不准的情况。申请人此前两次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我大队现场查获并处罚,无视交通法规及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规定,屡屡再犯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规范客运车辆依法守法营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请依法维持我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复印件一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5221931144787)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法人及法定代表证明材料一份,执法人员资质证复印件两份,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相关法律法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8日13时56分,腾冲市公安局曲石派出所交警中队接到群众举报“封某驾驶云MMF2*9营运车超员1人,其录制了下车视频。”民警通过对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进行审核,发现该视频清晰反映出从停放在腾冲市曲石镇曲石村曲石街老信用社门口的云MMF2*9营运车先后下来8人,但副驾驶位置的1人只见到其下车后关车门过程。民警再通过调取当天该路段相关时段监控录像与举报录像进行比对核实,通过核实,确认举报人反映超员违法情况属实,能够认定“超过核定人数1人”的基本事实。民警电话通知封某于2021年11月29日17时许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核对,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1年12月2日在曲石派出所,民警向封某递交了编号为530522193114478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记扣6分。此前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腾泸中队曾对封某现场查获超载行为并做出过处罚,驾驶证记6分,此次处罚决定做出后,申请人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达到十二分,民警依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对其驾驶证予以扣留。2021年12月13日封某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曲石派出所交警中队接受举报,经调查2021年11月28日“封某驾驶云MMF2*9营运车超员情况,有关证据视频清晰可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处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日作出的编号为5305221931144787《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