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4-2-/2021-123001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10:09:36 |
文号 | 浏览量 |
申请人:许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腾冲市腾越镇x委会x号附x号。
被申请人:腾冲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红毅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腾公(腾越)行罚决字〔2021〕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腾公(腾越)行罚决字〔2021〕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于2001年承包洞坪自然村集体林地种植草果,承包期为20年于2021年4月止,合同到期时因草果尚未成熟,本人向社互提出延期合同被拒,又提出延期采摘,村委答复待商议。9月12日我上山闲逛时发现草果大部分被采摘遂与妻子姚某商量第二天上山采摘草果,采摘时被村民举报给村委会,村委会报警而后腾越派出所以盗窃为名将本人和妻子拘留5天,我认为在整件事中本人并无违法事实,理由为:一、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开篇就确定本人看护山林即为护林员,我无偿为自然村护林几年,待有传护林时村委另换他人护林,此为发包方违法合同之一。二、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在出售林木时,按总收入的10%给乙方,但在修何家寨主路时,甲方砍伐了大量杉木并未告知我,也未分红给我,此为违反合同之二。三、按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到期后如果我不愿意承包,草果树才归甲方,此为违反合同之三。四、合同到期后山里的草果处于无人看管状态,甲方并未派专人看守,草果就跟山里的野果一样任人采摘根据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本人采摘并不违法。五、我与村委会之间的事属于民事纠纷,再细化一点属于经济纠纷,公安部命令禁止警察介入经济纠纷。综上所述,我认为腾冲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未做详细调查违规介入经济纠纷,是一项有失公证,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请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是案件基本情况和我局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9月12日15时许,经赵相兴报警称:许某、许某某、姚某等人盗窃洞坪村委会集体山林内的草果,请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当场查获许某、姚某等人盗窃草果319.8斤(价值人民币650元)、作案工具塑料编织袋8只。2021年9月12日,我局腾越派出所以“腾公(腾越)受案字〔2021〕956号”将该案受案调查,经取证,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在法定裁量幅度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作案工具、追缴盗窃的草果319.8斤退还被侵害人。有许某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及照片、书证等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违法行为。二是“另换他人护林”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承包合同2021年4月1日到期,洞坪村委会未与许某、许加良续签,按合同草果树无偿归甲方管理,护林员的选择、更换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三是合同的履行违约由民事法律调整。经查洞坪村委采伐过几次林木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没有产生过受益;申请人至今仍然逾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一期(2020年)承包金1500元。双方合同履行违约与否,均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我局决定行政处罚裁量时,已充分考虑申请人盗窃草果的动机、目的、情节,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四是腾冲市公安局已查清草果树的所有权人。根据《承包合同书》第十二条,合同期满,村委明确表示不在继续承包给申请人,原《承包合同书》已法定解除,草果树无偿归洞坪村委会管理,其“天然孳息”属于村委会所有,至案发时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占有、收益、处分和采摘草果的权利,申请人辩解的“此为违法合同之三”的理由不成立。五是腾冲市公安局已查清盗窃草果的违法事实。《承包合同书》期限届满后,洞坪村委会已另行委托他人看护山林,包括但不限于草果树,我局查明的事实与申请人辩称的“无人看管状态”不符,本案正是当前山林看护人发现后报警。六是腾冲市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申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草果,其行为违法性质显而易见,不符合社会一般认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私力救济的情形,已构成盗窃的违法行为,并非申请人所称“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不存在超越职权,有失公正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介入经济纠纷的情况,不存在带有严重倾向性、偏见的情况。请腾冲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申请人许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腾冲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卷宗一本,光碟1张。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2日,许某同妻子姚某和聘请的3个临时工到腾冲市腾越街道洞坪村委会大箐范围集体山林内盗采村集体所有的草果,被洞坪村委会居民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查获许某、姚某等人盗窃的草果319.8斤(价值人民币650元)、作案工具塑料编织袋8只。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后,于2021年9月14日向许某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于2021年9月14日向申请人宣告送达腾公(腾越)行罚决字〔2021〕876号《腾冲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许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作案工具塑料编织袋8只、追缴的草果319.8斤退还被侵害人,行政拘留期限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9日止。2021年11月12日许某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2021年4月1日许某与洞坪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合同已经解除,按合同规定,草果树的所有权归洞坪村委会所有,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对山林里的草果树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2021年9月12日,许某等未经洞坪村委会许可私自采摘的行为违法,腾冲市公安局接警后依法立案查处,该处罚决定是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处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腾公(腾越)行罚决字〔2021〕876号《腾冲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