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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54-2-/2021-1129010 发布机构 腾冲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1-11-29 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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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腾政行复决字〔2021〕第 7号

申请人:腾冲市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地址:腾冲市清水乡x村。法定代表人:程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云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腾冲市清水乡人民政府,地址:腾冲市清水乡朱星街1号,法定代表人:彭海邦 ,职务:乡长。

被申请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地址:腾冲市火山社区邮政小区196号,法定代表人:胡本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8月12日联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经延期,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撤销腾冲市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联合执法作出的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是依法取得腾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成立的合法企业,当时建盖的厂房、办公和生活钢架房系申请人于2009年取得腾冲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后办理合法手续建盖,至今已有13年之久。2009年申请人建房时,乡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给予了极大的鼓励,并将申请人列为当地龙头企业予以扶持。建房的合理性、合法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意忽略这一历史主要事实,视政府的行政审批而不顾。建房所在的土地为腾冲市清水乡良盈社区村民委员会镇邑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江某一家的自留山,土地使用权属于江某及家人,申请人所用地系集体土地村民自留山,不属于城市规划区或村庄建设规划区。适用法律错误,2009年8月腾冲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将采矿权出让给申请人,这是国家对申请人的许可,也是本案适用法律必须考虑的大前提。本案中,申请人与腾冲县国土资源局签订《腾冲县清水乡镇邑关火山石矿区采矿权挂牌成交确认书》,适用的是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申请人得到许可、鼓励,因此在该土地建盖厂房、生活钢架房。本案发生后,申请人到乡政府查询,查到乡政府编有一份2016年乡村规划,规划区并未包括申请人所在的区域。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违法。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2021年4月13日,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发出腾清联限字〔2021〕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2021年4月15日向申请人发腾清联听告字〔20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清联告字〔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年8月12日作出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4月13日《限期拆除通知书》和2021年8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实质是同一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之前,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就已经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听证后,又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查明、核实,故意回避申请人建房年份、原因、用地等事实。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行为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清水乡人民政府答复意见称:一是清水乡人民政府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清水乡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与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联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二是清水乡人民政府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认定事实清楚。腾冲恒燊火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在腾冲市清水乡良盈社区村民委员会镇邑关集体土地小二坡头建设石料加工厂房,经实地勘测,违法占用土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物占地1507.2平方米,截至目前,该公司所建石料加工房和生活区用房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工程规范许可证》,属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三是清水乡人民政府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应予维持,特请腾冲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的答复。

被申请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答复意见一是我局与清水乡人民政府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二是我局联合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腾冲恒燊火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在腾冲市清水乡良盈社区村民委员会镇邑关集体土地小二坡头建设石料加工厂房,经实地勘测,违法占用土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物占地1507.2平方米,截至目前,该公司所建石料加工房和生活区用房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工程规范许可证》,该公司石料加工厂房和生活区用房属于违法建筑。三是我局联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该公司建设石料加工厂房,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是我局联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我局与清水乡人民政府立案后,依法对腾冲恒燊火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违法现场实地勘测,并于2021年4月15日向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腾清联告字〔20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清联听字〔2021〕1号)。于2021年6月3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后经研究,我局与清水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2日向腾冲恒燊火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综上所述,我局与清水乡人民政府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内容适当,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请腾冲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用地协议》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腾冲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及《腾冲县清水乡镇邑关火山石矿区采矿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采矿权价款收据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清水乡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有:《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份,《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被申请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证据有:违法线索登记表一份,立案呈报表一份,违法案件处理呈报表一份,《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份,《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听证笔录一份,《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五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未取得用地批准,在位于腾冲市清水乡良盈社区村民委员会镇邑关集体土地小二坡头的地上建盖石料加工厂房(钢架房),厂房占地属于集体自留山,违法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物占地1507.2平方米。腾冲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同日以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的名义向申请人发出腾清联限字〔2021〕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腾清联告字〔20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清联听字〔2021〕1号)。2021年6月3日在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2021年8月1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已将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完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本案执法主体应是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腾冲市清水乡人民政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处罚决定书》(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的联合执法行为明显不当。2021年4月13日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向复议申请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腾清联限字〔2021〕1号),该通知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基本一致,属于行政主体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执法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腾冲市清水乡人民政府、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联合执法作出的腾清水、自然联〔202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