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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16-3/20260729-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审计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7-29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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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审计局“减免责”清单

腾冲市审计局“减免责”清单

腾冲市审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占抽查金额不满20%,情节轻微,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且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3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违法金额较小,并认真检查错误,及时纠正的;
2.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4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金额较小,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补缴财政收入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5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骗取金额较小,主动退回骗取资金,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6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7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轻微,主动销毁违规票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8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私存私放金额较小,主动将款项转入规定账户,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腾冲市审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积极配合审计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占抽查金额20%以上不满50%,能主动说明情况并积极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

3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

4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补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

5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退回骗取的财政资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

6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

7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销毁违规票据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

8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将私存私放的款项转入规定账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低标准处罚




腾冲市审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的;
3.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的;
3.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4.违法所得较少,主动全部退还并积极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3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的;
3.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4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的;
3.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5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的;
3.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6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的;
3.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7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的;
3.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8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的;
3.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腾冲市审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备注

1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行政强制

1.被审计单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被审计单位主动配合审计,承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和资产,且有证据证明不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
3.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4.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采用责令改正等其他方式能够纠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监管

2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行政强制

1.被审计单位主动停止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被审计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承诺不再继续违规行为,且有证据证明的;
3.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4.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采用责令改正等其他方式能够纠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