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108-/2021-0914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09:24:17 |
文号 | 浏览量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 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编 号 :
二、 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居民户口簿、残疾军人证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
☑1.居民户口簿 ;
☑2.残疾军人证。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签名/盖公章) : 行政机关(公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