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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719027-2/20260115-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1-15 1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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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界头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2”一般坍塌掩埋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2日9时20分许,位于腾冲市界头镇的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在放矿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掩埋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贰拾万捌仟元整(¥1208000.00)。

腾冲市委、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对开展好事故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作了安排。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界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腾冲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10日成立了腾冲界头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2”一般坍塌掩埋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组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李会放局长任组长,腾冲市纪委市监委、腾冲市公安局、腾冲市应急局、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腾冲市总工会、腾冲市人社局、界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员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保山市应急管理专家库非煤矿山类两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腾冲界头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2”一般坍塌掩埋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人民币陆百万元整(¥6000000.00)。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67064****。经营范围:铅、锌、锰矿采选、销售。

公司现有在职员工31人,其中五职矿长5人,技术管理人员1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生产班组人员12人,后勤维修6人,财务及后勤6人。

2、中排小场铅锌矿基建基本情况

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拥有采矿许可证(编号:C530000200806322000****),有效期2022年11月3日至2029年11月3日,开采矿种为锌矿、铅矿、锰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6316平方公里。

2022年12月,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昆明**矿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中排小场铅锌矿3万t/a地下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2023年2月取得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审批书,基建期12个月(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16日)。2023年3月开工进行基建,至2024年1月完成标高1640米以上的南、北回风井及地面基建工程。2024年4月28日经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基建期延长至2025年3月16日(延长10个月)。因原排水巷道堵塞,标高1640米以下无法施工,于2024年5月10日申请暂停基建,2024年11月1日经腾冲市应急局审核恢复基建。2024年7月委托**矿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2025年8月18日经保山应急管理局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批书,基建期变更为2025年8月18日至2026年4月18日。至2025年11月30日,项目基建工程已完成主运输斜井、1620地下车场、1620沿脉主运输巷道,1620m-1674m南、北回风人行井及地面全部基建工程。未完成的基建工程为单体标准采场及采场回风井的基建工程。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9日调整了安全生产管理架构。由总经理邵*任矿长,温*周任总工程师,陈*明任安全副矿长,周*锋任生产副矿长,赵*任机电副总经理。张*忠任安全科科长,董*忠、张*升任专职安全员。

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编制了《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章管理制度》。2024年10月编制了《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岗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025年1月编制了《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细则》。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日9时20分许,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风钻工杨*和与蔺*常到中排小场铅锌矿1620中段V2南1号首采采场5号斗位与10号硐贯穿口准备进行风钻作业时,蔺*常因风钻高压风阀门没有打开离开了作业面。杨*和因矿渣太多不方便施工,安排下方2号硐的杨*武和刘*华在5号溜矿斗放4车废石下去。5号溜矿斗放斗时,杨*和站在了贯穿口的废石堆上,导致杨*和跟废石一起往下溜,被废石掩埋。9时55分许,公司人员将杨*和从5号斗位救援出来。10时00分许,120急救人员到现场进行急救,经医护人员确认,杨*和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现场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界头镇中排小场铅锌矿1620中段V2南1号首采采场5号溜矿斗位与10号硐贯穿口。死者杨*和坠落地点有一个类椭圆形溜矿口,距1620分段垂直距离16米。溜矿口最短直径约3.1米,最长直径约4.5米,距上方出矿点约3.9米,距下方5号斗位约10米。该洞口右侧有一套衣物、两架金属直梯和一个开山牌风钻(浙江红五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产,型号YT28),现场未见明显血迹。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杨*和,男,49岁,汉族。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界头镇中牌村中牌组****。身份证号:53302319760803****。系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风钻工。

经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捌仟元整(¥1208000.0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2月2日9时50分,界头镇人民政府接到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话报告,称该公司2025年12月2日9时22分许发现1名工人在矿山基建过程中被困。接报后,界头镇党委、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救援。

2025年12月2日9时49分,腾冲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接到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话报告。10时30分许,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向腾冲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事故相关情况。腾冲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腾冲市公安局、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界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赶往现场,全力开展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经查,事故发生后,总工程师温*周于9时26分向矿长邵*报告了事故情况,邵*立即安排安全科长张*忠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向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界头镇人民政府报告。腾冲市应急管理局于9时49分接收到事故情况报告,界头镇人民政府于9时50分接收到事故情况报告。

本次事件按事故报告程序逐一上报,没有发生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符合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基本程序要求。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2日9时20分许,与杨*和同班组的蔺*常在打开高压风阀门后返回作业面,发现杨*和不在作业面,且风钻掉到了溜矿井里。蔺*常推测杨*和掉到了溜矿井里,就立即到2号硐阻止杨*武和刘*华继续放矿。在从10号硐下到2号硐的过程中,蔺*常遇到了总工程师温*周,就让温*周到现场查看情况。温*周在现场呼唤杨*和发现没有回应后,安排安全员张*升组织救援,并且回到矿洞口向安全科科长张*忠及矿长邵*报告情况,完成报告后温*周继续到现场组织救援。9时55分许,公司人员将杨*和从5号溜矿斗救援出来,并使用担架将杨*和转移到矿洞外。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12月2日9时30分许,公司安全科科长张*忠拨打120急救电话。接报时,现场工人在总工程师温*周及安全员张*升的组织下扒出5号溜矿斗的废石,9时55分许,公司人员将杨*和从5号溜矿斗救援出来,并使用担架将杨*和转移到矿洞外。10时00分许,杨*和被转移到矿洞外,界头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已到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急救、检测,杨*和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界头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杨*和家属积极协商相关赔(补)偿事宜,双方于2025年12月5日签署书面协议。由公司补偿死者杨*和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贰拾万捌仟元整(¥1208000.00)。签署协议当天公司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剩余贰拾万捌仟元整(¥208000.00)于2026年4月5日前支付。公司承诺积极配合并协助杨*和家属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及其它相关保险手续,并按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根据腾冲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界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职责全力开展现场救援、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现事故善后工作已完成,公司与死者家属已达成相关赔(补)偿协议,公司已支付第一批赔(补)偿款项。

腾冲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10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腾冲市应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腾冲市纪委市监委、腾冲市公安局、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腾冲市人社局、腾冲市总工会、界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整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都做到了履职尽责,现场处置措施得当,事故善后平稳高效,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死者家属对处理结果无异议。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员工杨*和未遵守操作规程作业,在溜矿井下方5号溜矿斗进行放矿作业时站在了溜矿井上方的废石上,导致放矿过程中跟随废石一同跌落,被废石掩埋窒息,致其死亡。

(一)直接原因分析

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杨*和不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在安排了溜矿井下方5号溜矿斗位进行放矿作业后,站在了溜矿井上方的废石上。且作业时现场无结伴工友共同作业及安全员监督指导,导致杨*和在放矿过程中跟随废石一同跌落,被废石掩埋窒息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邀请保山市非煤矿山行业两名专家到事故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经过勘验,得出以下结论:

1、作业人员在漏斗上部作业时,下部漏斗进行卸渣作业,漏斗及天井中的矿渣流动导致的坍塌和掩埋,造成人员窒息或挤压致死。

2、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独人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上部天井施工作业和下部漏斗卸渣作业无有效通讯联络方式。

3、安全操作规程缺失或执行不力,未遵守“禁止上下同时作业”或“进入漏斗上部风险区域必须停止卸矿、卸渣”等基本安全规定。

4、安全教育与培训不足,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采场漏斗内矿、渣坍塌、掩埋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应急知识。

5、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识别出采场漏斗卸渣时上部人员作业的重大风险,并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医疗鉴定、法医鉴定等多种调查方式,本次事故可以排除人为因素、死者自身疾病等因素,确认为一起坍塌掩埋责任事故。

(四)间接原因分析

1.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放矿作业时仅有死者一人在场作业,周边无安全管理人员及结伴工友监护;作业现场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手段,致使上下方施工作业无法及时互通作业情况;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充分,未能在项目建设启动前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识别出进行放矿作业时上方人员作业的重大风险,并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建议。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放矿作业时仅有死者一人在场作业,周边无安全管理人员及结伴工友监护;作业现场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手段,致使上下方施工作业无法及时互通作业情况;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充分,未能在项目建设启动前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识别出进行放矿作业时上方人员作业的重大风险,并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

腾冲市应急管理作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根据《腾冲市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市应急局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生产、基建矿山,实行每半年1次执法检查及随机抽查。2025年腾冲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分别于5月22日、11月20日对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进行了执法检查。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虽严格落实了执法检查计划,但对监督检查对象跟踪督导缺位,暴露出市应急局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不力,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存在漏洞、死角,安全检查不够深入细致全面的问题。

(三)地方党委、政府

界头镇人民政府根据市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了《界头镇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参照落实,界头镇安监站于2025年5月22日、2025年11月20日两次配合腾冲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对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进行了执法检查。认真履行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职责,但未检查出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等问题,暴露出执法检查人员专业能力及经验不足等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杨*和,男,汉族,殁年49岁,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风钻工。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能力,在施工作业现场,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放矿作业时仅有死者一人在场作业,周边无安全管理人员及结伴工友监护;作业现场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手段,致使上下方施工作业无法及时互通作业情况;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充分,未能在项目建设启动前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识别出进行放矿作业时上方人员作业的重大风险,并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邵*男,群众,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排小场铅锌矿矿长,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事务,于2025年9月9日调整任职。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温*周男,群众,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于2025年2月7日任职。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不力,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不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张*升,男,群众,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于2025年6月14日任职。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不力,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不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反映出辖区内部分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安全意识不到位,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企业生产区域内危险源辨识评估不细致,对作业流程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严格,存在在危险作业区域内单人作业的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不具备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安全知识。安全管理不够严格,导致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酿成事故惨剧。

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及属地乡镇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存在死角,安全检查不够深入细致全面,未能及时排查出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制止企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

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7.4的规定完善井下有线调度电话。推行“上锁挂牌”制度,任何需要进入漏斗(料仓)上部或下部进行施工、检修、清堵等作业前,必须停机、隔离、挂牌。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将“进入漏斗上部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定义为高风险特殊作业。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强化风险评估与安全交底,确保每个人都清楚风险、措施和应急方法。制定并演练详细的《掩埋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应急设备(如通风设备、救援三脚架、通讯工具)完好可用,人员熟悉流程。

(二)有关监管部门

腾冲市应急管理作为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相关要求,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加大对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查找安全隐患,制定防范措施,督促加强整改。要利用本次事故案例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警示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地方党委、政府

界头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培养具备相应知识能力的人才。深刻汲取这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全面排查治理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腾冲界头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2”一般坍塌掩埋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2日9时20分许,位于腾冲市界头镇的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在放矿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掩埋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贰拾万捌仟元整(¥1208000.00)。

腾冲市委、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对开展好事故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作了安排。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界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腾冲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10日成立了腾冲界头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2”一般坍塌掩埋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组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李会放局长任组长,腾冲市纪委市监委、腾冲市公安局、腾冲市应急局、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腾冲市总工会、腾冲市人社局、界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员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保山市应急管理专家库非煤矿山类两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腾冲界头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2”一般坍塌掩埋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人民币陆百万元整(¥6000000.00)。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67064****。经营范围:铅、锌、锰矿采选、销售。

公司现有在职员工31人,其中五职矿长5人,技术管理人员1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生产班组人员12人,后勤维修6人,财务及后勤6人。

2、中排小场铅锌矿基建基本情况

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拥有采矿许可证(编号:C530000200806322000****),有效期2022年11月3日至2029年11月3日,开采矿种为锌矿、铅矿、锰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6316平方公里。

2022年12月,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昆明**矿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中排小场铅锌矿3万t/a地下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2023年2月取得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审批书,基建期12个月(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16日)。2023年3月开工进行基建,至2024年1月完成标高1640米以上的南、北回风井及地面基建工程。2024年4月28日经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基建期延长至2025年3月16日(延长10个月)。因原排水巷道堵塞,标高1640米以下无法施工,于2024年5月10日申请暂停基建,2024年11月1日经腾冲市应急局审核恢复基建。2024年7月委托**矿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2025年8月18日经保山应急管理局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批书,基建期变更为2025年8月18日至2026年4月18日。至2025年11月30日,项目基建工程已完成主运输斜井、1620地下车场、1620沿脉主运输巷道,1620m-1674m南、北回风人行井及地面全部基建工程。未完成的基建工程为单体标准采场及采场回风井的基建工程。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9日调整了安全生产管理架构。由总经理邵*任矿长,温*周任总工程师,陈*明任安全副矿长,周*锋任生产副矿长,赵*任机电副总经理。张*忠任安全科科长,董*忠、张*升任专职安全员。

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编制了《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章管理制度》。2024年10月编制了《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岗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025年1月编制了《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细则》。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日9时20分许,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风钻工杨*和与蔺*常到中排小场铅锌矿1620中段V2南1号首采采场5号斗位与10号硐贯穿口准备进行风钻作业时,蔺*常因风钻高压风阀门没有打开离开了作业面。杨*和因矿渣太多不方便施工,安排下方2号硐的杨*武和刘*华在5号溜矿斗放4车废石下去。5号溜矿斗放斗时,杨*和站在了贯穿口的废石堆上,导致杨*和跟废石一起往下溜,被废石掩埋。9时55分许,公司人员将杨*和从5号斗位救援出来。10时00分许,120急救人员到现场进行急救,经医护人员确认,杨*和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现场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界头镇中排小场铅锌矿1620中段V2南1号首采采场5号溜矿斗位与10号硐贯穿口。死者杨*和坠落地点有一个类椭圆形溜矿口,距1620分段垂直距离16米。溜矿口最短直径约3.1米,最长直径约4.5米,距上方出矿点约3.9米,距下方5号斗位约10米。该洞口右侧有一套衣物、两架金属直梯和一个开山牌风钻(浙江红五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产,型号YT28),现场未见明显血迹。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杨*和,男,49岁,汉族。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界头镇中牌村中牌组****。身份证号:53302319760803****。系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风钻工。

经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捌仟元整(¥1208000.0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2月2日9时50分,界头镇人民政府接到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话报告,称该公司2025年12月2日9时22分许发现1名工人在矿山基建过程中被困。接报后,界头镇党委、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救援。

2025年12月2日9时49分,腾冲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接到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话报告。10时30分许,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向腾冲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事故相关情况。腾冲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腾冲市公安局、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界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赶往现场,全力开展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经查,事故发生后,总工程师温*周于9时26分向矿长邵*报告了事故情况,邵*立即安排安全科长张*忠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向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界头镇人民政府报告。腾冲市应急管理局于9时49分接收到事故情况报告,界头镇人民政府于9时50分接收到事故情况报告。

本次事件按事故报告程序逐一上报,没有发生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符合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基本程序要求。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2日9时20分许,与杨*和同班组的蔺*常在打开高压风阀门后返回作业面,发现杨*和不在作业面,且风钻掉到了溜矿井里。蔺*常推测杨*和掉到了溜矿井里,就立即到2号硐阻止杨*武和刘*华继续放矿。在从10号硐下到2号硐的过程中,蔺*常遇到了总工程师温*周,就让温*周到现场查看情况。温*周在现场呼唤杨*和发现没有回应后,安排安全员张*升组织救援,并且回到矿洞口向安全科科长张*忠及矿长邵*报告情况,完成报告后温*周继续到现场组织救援。9时55分许,公司人员将杨*和从5号溜矿斗救援出来,并使用担架将杨*和转移到矿洞外。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12月2日9时30分许,公司安全科科长张*忠拨打120急救电话。接报时,现场工人在总工程师温*周及安全员张*升的组织下扒出5号溜矿斗的废石,9时55分许,公司人员将杨*和从5号溜矿斗救援出来,并使用担架将杨*和转移到矿洞外。10时00分许,杨*和被转移到矿洞外,界头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已到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急救、检测,杨*和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界头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杨*和家属积极协商相关赔(补)偿事宜,双方于2025年12月5日签署书面协议。由公司补偿死者杨*和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贰拾万捌仟元整(¥1208000.00)。签署协议当天公司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剩余贰拾万捌仟元整(¥208000.00)于2026年4月5日前支付。公司承诺积极配合并协助杨*和家属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及其它相关保险手续,并按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根据腾冲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界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职责全力开展现场救援、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现事故善后工作已完成,公司与死者家属已达成相关赔(补)偿协议,公司已支付第一批赔(补)偿款项。

腾冲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10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腾冲市应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腾冲市纪委市监委、腾冲市公安局、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腾冲市人社局、腾冲市总工会、界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整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都做到了履职尽责,现场处置措施得当,事故善后平稳高效,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死者家属对处理结果无异议。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员工杨*和未遵守操作规程作业,在溜矿井下方5号溜矿斗进行放矿作业时站在了溜矿井上方的废石上,导致放矿过程中跟随废石一同跌落,被废石掩埋窒息,致其死亡。

(一)直接原因分析

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杨*和不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在安排了溜矿井下方5号溜矿斗位进行放矿作业后,站在了溜矿井上方的废石上。且作业时现场无结伴工友共同作业及安全员监督指导,导致杨*和在放矿过程中跟随废石一同跌落,被废石掩埋窒息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邀请保山市非煤矿山行业两名专家到事故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经过勘验,得出以下结论:

1、作业人员在漏斗上部作业时,下部漏斗进行卸渣作业,漏斗及天井中的矿渣流动导致的坍塌和掩埋,造成人员窒息或挤压致死。

2、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独人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上部天井施工作业和下部漏斗卸渣作业无有效通讯联络方式。

3、安全操作规程缺失或执行不力,未遵守“禁止上下同时作业”或“进入漏斗上部风险区域必须停止卸矿、卸渣”等基本安全规定。

4、安全教育与培训不足,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采场漏斗内矿、渣坍塌、掩埋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应急知识。

5、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识别出采场漏斗卸渣时上部人员作业的重大风险,并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医疗鉴定、法医鉴定等多种调查方式,本次事故可以排除人为因素、死者自身疾病等因素,确认为一起坍塌掩埋责任事故。

(四)间接原因分析

1.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放矿作业时仅有死者一人在场作业,周边无安全管理人员及结伴工友监护;作业现场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手段,致使上下方施工作业无法及时互通作业情况;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充分,未能在项目建设启动前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识别出进行放矿作业时上方人员作业的重大风险,并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建议。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放矿作业时仅有死者一人在场作业,周边无安全管理人员及结伴工友监护;作业现场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手段,致使上下方施工作业无法及时互通作业情况;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充分,未能在项目建设启动前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识别出进行放矿作业时上方人员作业的重大风险,并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

腾冲市应急管理作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根据《腾冲市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市应急局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生产、基建矿山,实行每半年1次执法检查及随机抽查。2025年腾冲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分别于5月22日、11月20日对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进行了执法检查。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虽严格落实了执法检查计划,但对监督检查对象跟踪督导缺位,暴露出市应急局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不力,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存在漏洞、死角,安全检查不够深入细致全面的问题。

(三)地方党委、政府

界头镇人民政府根据市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了《界头镇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参照落实,界头镇安监站于2025年5月22日、2025年11月20日两次配合腾冲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对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进行了执法检查。认真履行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职责,但未检查出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等问题,暴露出执法检查人员专业能力及经验不足等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杨*和,男,汉族,殁年49岁,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排小场铅锌矿风钻工。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能力,在施工作业现场,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放矿作业时仅有死者一人在场作业,周边无安全管理人员及结伴工友监护;作业现场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手段,致使上下方施工作业无法及时互通作业情况;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充分,未能在项目建设启动前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识别出进行放矿作业时上方人员作业的重大风险,并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邵*男,群众,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排小场铅锌矿矿长,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事务,于2025年9月9日调整任职。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温*周男,群众,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于2025年2月7日任职。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不力,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不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张*升,男,群众,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于2025年6月14日任职。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不力,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不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反映出辖区内部分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安全意识不到位,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企业生产区域内危险源辨识评估不细致,对作业流程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严格,存在在危险作业区域内单人作业的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不具备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安全知识。安全管理不够严格,导致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酿成事故惨剧。

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及属地乡镇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存在死角,安全检查不够深入细致全面,未能及时排查出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制止企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

腾冲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7.4的规定完善井下有线调度电话。推行“上锁挂牌”制度,任何需要进入漏斗(料仓)上部或下部进行施工、检修、清堵等作业前,必须停机、隔离、挂牌。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将“进入漏斗上部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定义为高风险特殊作业。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强化风险评估与安全交底,确保每个人都清楚风险、措施和应急方法。制定并演练详细的《掩埋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应急设备(如通风设备、救援三脚架、通讯工具)完好可用,人员熟悉流程。

(二)有关监管部门

腾冲市应急管理作为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相关要求,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加大对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查找安全隐患,制定防范措施,督促加强整改。要利用本次事故案例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警示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地方党委、政府

界头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培养具备相应知识能力的人才。深刻汲取这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全面排查治理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