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75719027-2/20250723-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7-23 15:34:2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关于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案件调查报告

2025617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存在:(一)未建立、健全2025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0113日。公司住所:云南省腾冲县和顺镇工业园区D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申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投资活动;建筑用石加工;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水泥制品制造;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调查情况

(一)核实取证情况

2025617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存在:(一)未建立、健全2025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025624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办公室主任兼安全员尹洪进行询问。接受调查询问的两位人员认可2025617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不提出异议,并承认企业主要负责人张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未建立、健全2025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条裁量阶次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