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719027-2/20250513-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16:48:41 |
文号 | 浏览量 |
2025年3月26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督管理股对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9年7月17日。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YQ****。经营范围: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萤石采选;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调查情况
(一)核实取证情况
2025年3月26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督管理股对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2025年4月9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建、厂长潘*进行询问。接受调查询问的两位人员认可2024年3月26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不提出异议,并承认企业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四、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的行政处罚、对腾冲市**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慧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