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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719027-2/20240628-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6-28 16: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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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应急罚〔2024〕执法008号)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应急罚〔2024〕执法008号)


2024年5月14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到腾冲市******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腾冲市**********加油站未按规定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管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腾冲市**********加油站。

成立于199811月30日。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荷花乡*****公司类型: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负责人:郑*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K70****经营范围: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零售。

二、调查情况

(一)核实取证情况

2024年5月14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到腾冲市**********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腾冲市**********加油站未按规定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管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2024年5月22日腾冲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腾冲市**********加油站负责人郑*明、安全员柳*强进行询问。接受调查询问的两位人员认可2024年5月14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对腾冲市**********加油站的检查情况,不提出异议,并承认企业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腾冲市**********加油站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管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腾冲市**********加油站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的规定,对腾冲市**********加油站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