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719027-2/20250211-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2-11 16: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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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1日15时17分许,位于腾冲市明光镇的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塘社区引水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柒拾万陆仟贰佰伍拾捌元整(¥1706258.00)。
腾冲市委、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对开展好事故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作了安排。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明光镇政府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腾冲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腾冲明光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塘社区引水工程“9.1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组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郑兴统局长任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明光镇等单位派人员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腾冲市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方面两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腾冲明光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塘社区引水工程“9.1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3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佰玖拾万元整(¥5900000.00)。公司法人:李**。营业期限:2001年4月3日至2051年4月3日。主要经营范围:有色金属矿、黑色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冶炼、收购、销售;建筑材料、钢材、机电、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副食品、烟、酒、百货零售:农副产品购销;其他旅游景区开发、管理;住宿、餐饮服务:公路旅客运输、校车服务;对外贸易经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现有员工208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公司前身为国营腾冲县大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现有采矿权9个,探矿权6个,矿区面积180多平方公里。探明铁矿石地质储量8600万吨,其中磁铁矿6000多万吨,原矿品位35%左右;氧化铁矿石2600多万吨,原矿品位45%-58%,分布于公司各个矿区。探明铅锌矿地质储量矿石 480多万吨,可采矿石量336万吨,铅金属24万吨,锌金属量14万吨。
2019年12月,明光矿业有限公司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延续问题,所属矿山、选厂处于停产停业状态至今。
2012年至2013年,公司因修建明光镇河东公路以及矿山施工,导致中塘小河引水沟渠断流、水位沉落,且没有采取措施恢复,造成下游村民用水困难,引发矛盾。2014年7月12日,公司与中塘村中堂村民小组签订协议,根据协议,公司需要采取措施将沉落的水位抬高至高差13米的沟渠中。2021年12月23日明光镇政府向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了《明光镇人民政府关于报批明光镇中塘社区中塘小河取水引水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明政发〔2021〕93 号)。2022年1月4日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明光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明光镇人民政府关于报批明光镇中塘社区中塘小河取水引水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腾发改农经〔2022〕1号)进行了批复。2024年2月27日,公司自行组织了公司所属人员实施中塘村引水工程,修建中塘村中堂村民小组抬水坝,于2024年2月28日启动施工,预计工期一年。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8日调整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法定代表人李**担任组长,由李*、段**担任副组长,杨**等人担任组员。2023年12月28日,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了安全科人员,人员编制共3人,由段**担任科长,成员为段**、周**。
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编制了《地面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于2024年2月修订了《地面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主要措施、操作规程》、《地面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塘社区引水工程施工方案为:在中塘河小河上游小麻鱼塘修建高16米的浆砌石挡水坝,坝顶长81米,坝底长45米,坝顶宽3m,坝底宽14.8米,上下游坡比分别为1:0.3、1:0.5,挡水坝工程量浆砌石9475.20立方米;沿中塘小河右岸修建引水沟渠,沟渠长1598米,采用浆砌石结构。由于中塘小河下游被固自二级公路和东山公路阻断,新建挡水坝将水抬高16米,通过新建引水沟渠从右岸流经中堂村民小组的农田后可沿固东至自治二级公路边引水至左岸,解决左岸农田灌溉的问题。沟渠断面为5.0米×4.5米,净断面4.0米×3.9米。引水沟渠结构为浆砌石挡墙,沟底基础铺设0.3米毛石垫层,镶砌0.3米浆砌石,靠山侧沟帮镶砌0.4米浆砌石,外侧沟帮镶砌0.6米浆砌石,工程量为毛石垫层2397立方米,浆砌石8629.20立方米。
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塘社区引水工程施工队全员为公司员工,未外聘施工队及人员。管理架构为公司安全科长段**全权负责整个工程施工,一名技术管理员以及一名现场管理人员(死者)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发生事故时涉及到的工程作业为:从现场配电房牵引出电线,连接潜水电泵将从上游水源积累到抽水塘的水输送至旁边约5米处的排水沟。
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塘社区引水工程抬水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较为混乱。抽水塘周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抽水泵的电线裸露在道路表面,电源配电室管理混乱,没有为用电设备的电源分开关配备接地装置及漏电保护装置。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1日15时许,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塘社区引水工程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杨**到抬水坝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情况。15时17分左右,杨**路过抽水塘边时,不慎踩空跌入抽水塘中,旁边的工人李**看见后立即上前拉杨**,刚一拉就感觉手上有触电的酥麻感,于是赶紧叫工友苏**去切断抽水泵电源。约一分钟后,张**和李**在断电之后立即将杨**从水塘里拉拽到岸边进行心肺复苏急救,期间苏**电话向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王*报告情况,15时22分,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黄**在接到王*电话报告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工人苏**等人则开车将杨**送往明光镇卫生院抢救。15点35分许,杨**经明光卫生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15时58分许,工人苏**报警。经腾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死亡原因为电击死亡。
(四)事故现场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塘社区引水工程中堂村民小组抬水坝抽水塘。抽水塘长约12m,宽约23m,深约1.5m;抽水塘东西两方向为山体,西方向山体底部有一条水沟,东方向靠山体侧为正在施工的坝体,坝体高3.9m长23m;抽水塘东南方向有两间砖瓦房(靠近抽水塘的一间为配电室)及一架钢制活动棚,西方向塘边放置着四个潜水电泵(污水污物潜水泵)、部分散落的水管电线;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在抽水塘的西南侧,距南侧岸边约6m,距西侧岸边约2m。事故现场未见明显血迹。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杨**,男,33岁,汉族。家庭住址:云南省腾冲市明光镇。系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队班组长(现场负责人)。
经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万陆仟贰佰伍拾捌元整(¥1706258.00)。
(六)事故涉及物品信息
与事故发生直接相关的无堵塞污水污物潜水电泵系浙江水鱼机电有限公司生产,型号100WQ80-22-7.5,额定电压380V,额定电流10.2A,额定功率7.5KW,最大流量80m3/h,额定流量64m3/h,最高扬程22m,额定扬程18m,额定转速2900r/min,绝缘等级E级,出厂日期2021年5月,出厂编号SY-04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9月11日23时00分,明光镇人民政府接到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报告,称公司一名员工在施工时触电死亡。接报后,明光镇党委、政府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核查。
2024年9月11日23时29分,明光镇在对事故进行初核后向中共腾冲市委办公室、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报事故信息(首报)。接报后,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明光镇等相关单位赶往现场,全力开展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经查,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苏**于15时20分许向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王*报告了事故情况,王*当即向办公室主任黄**报告,后于16时11分许打电话给公司安全科长、项目负责人段**。段**于16时27分许向公司法人李**报告事故情况。但公司直至23时许才向明光镇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超过法定时间6个余小时,确定本起事故存在迟报违法行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11日下午15时17分左右,在抽水塘旁边作业的工人李**看见杨**跌落到抽水塘后立即上前拉杨**,刚一拉就感觉到手上有触电的酥麻感,于是赶紧叫工友苏**去切断抽水泵电源。约一分钟后,张**和李**在断电之后立即将杨**从水塘里拉拽到岸边进行心肺复苏急救。15时22分,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黄**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工人苏**等人则开车将杨**送往明光镇卫生院抢救。15时58分许,工人苏**报警。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9月11日15时22分,120急救中心接到公司打来求助电话,接报时,现场工人苏**等人已将伤者杨**驱车送往明光镇卫生院急救,经明光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于2024年9月11日15时35分许宣布杨**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明光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杨**家属积极协商相关赔(补)偿事宜,双方于2024年9月12日达成口头协议,于11月4日签署书面协议,由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死者杨**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赡养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壹佰零捌万肆仟伍佰伍拾捌元整(¥1084558.00),现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额支付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根据腾冲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明光镇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职责全力开展现场救援、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现事故善后工作已完成,公司与死者家属已达成相关赔(补)偿协议,公司已全额支付赔(补)偿款项。
腾冲市政府于2024年9月13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明光镇等相关单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整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都做到了履职尽责,现场处置措施得当,事故善后平稳高效,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死者家属对处理结果无异议。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无堵塞污水污物潜水电泵一根导线绝缘层因受外力摩擦受损,导体外露。受损的导线浸泡在抽水塘内导致水体带电,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杨**在路过抽水塘边时意外跌入带电的水中,致其触电死亡。
(一)直接原因分析
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抽水塘周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围栏,电源分开关没有将电源接地以及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无堵塞污水污物潜水电泵的一根导线绝缘层因受外力摩擦受损,导体外露,受损的导线浸泡在抽水塘内导致水体带电。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杨**在事故发生当天上午已经接到一位员工报告说有漏电现象的情况,仍不引起重视,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未向公司报告。杨**在下午路过抽水塘边时意外跌入带电的水中,致其触电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抵达现场勘验。
2024年9月27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邀请腾冲市电力公司两名电力工程安全专家到事故现场,检查事故现场供电线路情况以及接电保护措施等情况。经过检测,得出以下检测结论:
1、用希玛AR3125绝缘电阻测试仪进行检测:无堵塞污水污物潜水电泵的线圈绕组对机壳进行绝缘电阻检测1分钟,绝缘电阻值为∞,绝缘电阻符合要求。
2、对无堵塞污水污物潜水电泵的引出线进行检查,发现1根导线绝缘层因受外力摩擦受损,导体外露。
(三)其它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医疗鉴定、法医鉴定等多种调查方式,本次事故可以排除人为因素、死者自身疾病因素,确认为一起触电责任事故。
(四)间接原因分析
1.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抽水塘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安全用电意识薄弱,施工现场电源分开关处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未设置电源接地保护措施;公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未能保证现场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不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中塘村民小组抬水坝施工现场配电箱及电源分开关未设置电源接地保护措施,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抽水塘周边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设置围栏,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的要求;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腾冲市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市应急局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停产停业矿山,实行每两年一次执法检查及随机抽查。上一次执法检查时间在2023年12月28日。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虽严格落实了执法检查计划,但对监督检查对象其他生产建设经营动态变化情况底数不清、跟踪督导缺位,暴露出市应急局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不力,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尤其是对停产停业矿山企业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存在漏洞、死角,安全检查不够深入细致全面的问题。
(三)地方党委政府
明光镇人民政府。根据市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了《明光镇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参照落实,明光安监站于2024年7月13日对明光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但未延伸检查公司中塘社区引水工程项目工地。暴露出检查工作中存在死角及薄弱环节,执法检查人员专业能力及经验不足等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杨**,男,汉族,殁年33岁,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队班组长、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能力,在已知作业现场存在漏电情况的前提下未及时作出有效处理措施,违章组织现场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中塘村民小组抬水坝施工现场电源分开关未设置电源接地保护措施,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抽水塘周边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设置围栏,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的要求;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的行政处罚。
2.李**,男,群众,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事务,于2021年6月25日任职。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陆佰元整(¥48600.00)(上一年年收入¥121500.00×40%)的行政处罚。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迟报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玖佰元整(¥72900.00)(上一年年收入¥121500.00×60%)的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建议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贰佰元整(¥97200.00)(上一年年收入¥121500.00×80%)的行政处罚。
3.段**,男,党员,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科长,公司中塘社区引水工程项目负责人,于2023年12月28日任职。履行公司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不力,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不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上一年年收入¥72500.00×20%)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反映出辖区内部分企业安全意识不到位,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企业内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不细致、对生产流程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严格,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导致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酿成事故惨剧。
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及属地乡镇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存在死角,安全检查不够深入细致全面,未能及时排查出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制止企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以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为警示,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完善中塘村民小组抬水坝施工现场电气装置设置;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的要求,在抽水塘等可能存在危险的场所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围栏;加强对作业场所,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上岗施工人员具备进行安全生产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作为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入分析本地区停产停业矿山企业现状,认真研究安全生产监管对策措施,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停产停业矿山企业专项检查和定期督查,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对我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查找安全隐患,制定防范措施,督促加强整改,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明光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全监管体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断巩固宣传教育成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