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719027-2/20231210-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12-10 22:22:24 |
文号 | 浏览量 |
2023年6月25日15时04分,杨*花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案,于2023年06月25日受理,由办案民警李*超、胡*铝负责调查,我们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时间:2023年6月25日15时04分
事故地点:腾冲市腾越街道东方路与霞光路路口
天 气:晴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杨*花,女,汉族,小学文化,1964年0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42,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腾冲市中和镇高田村委会,系嘉陵牌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245422208112301,电动机编码:YQ48V350W2208226969)驾驶人,联系电话:180*********9。
2.杨*礼,女,阿昌族,1983年07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1,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腾冲市腾越街道盈水村委会,系云MX406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礼持有C1E类机动车驾驶证,联系方式:13*******71。
(二)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甲车为:嘉陵牌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辆型号:嘉陵牌TDT005Z,车辆编码:245422208112301,电动机编码:YQ48V350W2208226969,车辆所有人:杨*花。
2、云MX4067号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租赁,车辆型号:大通牌SH6525C1D5-A,车辆识别代号:LSKG4GC17KA103150,发动机号码:1QYKA12K031,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2月0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2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至:2023年12月16日,车辆所有人:云南省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腾冲汽车服务分公司。
(三)道路的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腾冲市腾越街道东方路与霞光路口,事故现场为三枝分叉路口,东至腾冲市腾越街道明航大厦环岛方向,西至腾越街道徐霞客环岛方向,北至腾越街道电信大楼环岛方向,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事故现场由中央绿化带分隔南、北两侧车道,事故现场划有白色虚线车道分隔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白色实线分隔。霞光路由西往东许家巷路口处设置有限制最高速度为30千米每小时的限速标志。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5日15时04分,杨*花驾驶嘉陵牌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245422208112301,电动机编码:YQ48V350W2208226969)在腾冲市腾越街道东方路与霞光路路口与杨*礼驾驶的云MX406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杨*花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等: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案件来源。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1)现场为原始现场,采用直角坐标定位法固定现场痕迹、物证,丈量现场数据时均以厘米为单位,选取腾越街道霞光路标有‘霞光路庭41’号灯杆为基准点A,选取霞光路南侧机动车道分隔线为基准线。
(2)肇事甲车为:嘉陵牌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245422208112301,电动机编码:YQ48V350W2208226969),该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停在腾冲市腾越镇霞光路南侧机动车道内。
(3)肇事乙车为:云MX4067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车头朝东,车尾朝西,停在腾冲市腾越镇霞光路南侧机动车道内。
(4)死者杨*花头朝东,脚朝西,仰面躺在腾冲市腾越镇霞光路南侧机动车道内。
(5)腾越镇霞光路南侧机动车道地面上有一条挫划痕迹,命名为L1,L1=1880厘米,经勘验分析,挫划痕迹L1系甲乙两车相撞后甲车与地面作用形成。
(6)驾驶嘉陵牌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把手、右侧脚踏、右侧货架外缘受损,经勘验分析,该痕迹系甲乙两车相撞及甲车倒地与地面作用形成。
(7)云MX4067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侧保险杠受损,经勘验分析,该痕迹系甲乙两车相撞作用形成。
3.呼气式酒精检测:对云MX406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礼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为0mg/100ml。
4.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云MX406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礼的尿液经检测,结果吗啡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被鉴定人杨*花的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送检杨*花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0mg/100mL。
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1)嘉陵牌无号牌TDT005Z型二轮电动自行车属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2)经静态检验、鉴定,嘉陵牌无号牌TDT005Z型二轮电动自行车此次交通事故前的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3)没有发现导致嘉陵牌无号牌TDT005Z型二轮电动自行车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4)该车不具备事故时的瞬时车速计算条件,发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时的瞬时速度不能进行鉴定。
8.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1)经静态检验、鉴定,云MX4067号大通牌SH6525C1D5A型小型普通客车此次交通事故前的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2)没有发现导致云MX4067号大通牌SH6525C1D5A型小型普通客车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3)经技术计算、鉴定,云MX4067号大通牌SH6525C1D5A型小型普通客车肇事时瞬时车速约为56km/h。
9.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10.事故现场视频资料。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杨*花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与该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2、杨*礼实施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与该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划分意见:
综上所述,杨*花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杨*礼实施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认定当事人杨*花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杨*礼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分析及预防对策建议:
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表现出,我们在平时的管控中还有漏洞,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行为等行为时有发生,广大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安全意识有待加强;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加大路面的巡逻及查处力度,加大交通安全宣传,震慑一批交通违法者,使那些心存侥幸的交通参与者不敢再违法,使广大的群众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