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719027-2-/2022-0726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7-26 08:41:07 |
文号 |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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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事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政处罚。
二、实施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四、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五、处罚流程:
1、投诉、举报、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违法行为,乡镇或企业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2、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
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六、救济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组织认为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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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电话:0875—513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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