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民函﹝2015﹞2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0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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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民函﹝2015﹞2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0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