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与小客车相撞小客车不担责摩托车倒赔:法院体恤摩托伤者
残疾人是特别需要关爱和支持的群体。把陷入困境的残疾人作为司法救助的重要对象,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过程中,腾冲县人民法院一直秉承为民思想,尽力帮助困难当事人,让他们能够积极、乐观地生活。
2012年10月30日,刘某驾驶曾某所有的云MY8755号二轮摩托车载李某与梁某驾驶的云M86A6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腾冲县腾越镇热海社区绮罗田心岔路口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李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为中度智力缺损,构成精神残疾四级伤残,刘某构成七级伤残。经腾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刘某、梁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后三方当事人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2013年9月4日,李某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梁某、曾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72599.13元。此案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应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5000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身患残疾,右脚脚掌已全部切除的刘某不仅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家中还有年过六旬的老母亲、身患精神病的哥哥和两个年幼的侄女需要照顾,这让刘某本来就只能勉强维持生活的家庭雪上加霜。腾冲法院办案法官在了解这一情况后,耐心地安慰、鼓励刘某,协助其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主动对他进行了司法救助,并于2015年8月5日到其所在社区帮忙协调低保事宜,并将一万元司法救助金送到刘某手中。据统计,自2015年1月至今,腾冲法院共对14名困难信访、被执行人进行了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5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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