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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端琐事|口头承诺“我买单”,事后赖账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6-06-07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工人到饭店长期记账就餐,餐费如何结算?在日常生活中,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答案。

原告腾冲市某餐饮店老板刘某诉称,2022年期间,被告李某及其班组工人多次到店内就餐并赊购香烟,累计欠款12567元。李某曾口头承诺统一结算餐费,但一直未支付。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催款,李某虽未对金额提出异议,却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李某辩称,所欠款项的消费主体是夏某等三名工人,三人实际受雇于吕某,相关餐费理应由雇主吕某或三名工人自行承担。自己在微信聊天中的角色仅为好意的中间人,目的是帮助原告向实际老板吕某传话,其转述行为不能被视作对债务的认可。且原告提供的账单是单方记录,缺乏其本人或其他工人的签字确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查明事实,法院追加了吕某为被告。对此,吕某则称,自己虽曾是几名工人的雇主,但仅限于支付劳务工资,并不负责工人的食宿,工人在外就餐消费属于个人行为,与其无关。且该笔欠款既未经过他事前授权,也未经他事后核对确认。原告也从未在诉讼前直接向他追讨过款项,这有悖常理。故而吕某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李某及其班组工人的消费行为属实,且李某在原告催款时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还多次承诺付款。这些行为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承诺结算的一方,需承担还款责任。而原告要求吕某承担责任的诉求,因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未获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全部欠款12567元。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信不仅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义务。口头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债务人而言,及时履行承诺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对于债权人,则需增强证据意识,防患于未然。在日常交易中,无论是个人还是经营者,均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