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端琐事】大风刮坏房子被保险公司说钢架房不算数?法院:得赔!
为房屋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然而在房屋因暴风导致受损后,保险公司却以钢架房未在承保范围为由拒绝理赔。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对普及保险合同中的提示说明义务具有参考意义。
2024年3月,原告尹某通过村委会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农村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标的为尹某户的正房、厢房。2024年的5月,由于暴风的原因,尹某的房屋正房瓦片、椽子、厢房的墙体及钢架房屋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了尹某正房及厢房损失2万元,但认为公司在合同上已通过加粗字体对承保范围(仅限砖木结构正房、厢房)进行提示,且尹某的钢架房无合法产权证明,属违章建筑,公司拒绝赔付。为此,尹某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仅对合同文本加粗不足以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村委会作为代办投保的中间方,其知晓合同内容不能等同于保险公司已向实际投保人尹某进行充分告知。此外,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该钢架房屋位于原告尹某院子上方,且与正房及厢房相连,连结紧密,形成统一的整体,原告有合理正当理由认为该钢架房包含在保险范围内。庭审中,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钢架房属于违章建筑,故该案涉钢架房应当属于保险范围,该赔偿事由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应当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尹某保险金1.2万元。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接受投保时负有对保险标的进行审慎审查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知或应知农村房屋可能缺乏完备的产权证明,却仍接受投保并收取保费,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以钢架房无合法产权证明为由拒绝赔付,该行为违背了保险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此外,对于通过村委会等集体方式投保的农户而言,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主动核实自身所投保财产是否被完整、准确地列入保险清单,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关于保险标的范围及免责事项的约定,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理解偏差在理赔时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