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法院|10天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欠薪必担责·缓刑非免责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于10天内高效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让人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温度。
案件经过
2020年,被告人王某向某建业公司承包腾冲宝能某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工程,后以贵州某公司名义与某建业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工人工资由某建业公司通过农民工专户代为发放。2020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雇请彭某、邵某、番某、张某、刘某等人组织工人施工。工程停工后王某与某建业公司结算,某建业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833531.83元。施工期间,被告人王某还编造虚假工资表,使用陈某等25人及贵州某公司的银行卡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817988.95元,最终未能全额支付工人工资。2023年8月15日,彭某等工人代表到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后该局责令王某支付,王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经查,王某共拖欠彭某等56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962554元。2025年4月29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96255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血汗钱”,关乎家庭生计与民生底线。劳动报酬受法律刚性保护,恶意欠薪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法院通过对该案的审理过程,既有力震慑了恶意欠薪行为,又鼓励被告人主动履约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权益,真正实现惩戒与教育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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