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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端琐事|委托合同需诚信代收款项应归还

发布日期:2025-11-29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口头委托他人代为收款,被委托人却矢口否认,17万元劳务款该如何分配?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厘清了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

202210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分别带领劳务班(组)为保山市隆阳区某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后因项目调整,经与项目管理人员协商,双方劳务费用合计17万元。为便于统一结算,约定由刘某代为收取。20231月,项目方将17万元支付至刘某指定的公司账户,但刘某收款后未将张某应得部分转交。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代收款1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对此,刘某则辩称,其与张某的项目是分别结算,双方工程没有交叉,不存在代领的情况,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查明,20221120日,刘某曾向张某发送过其与项目管理人员的聊天截图,其中项目管理人员明确表示你和张某合计按17万结算。次日,该项目管理人员还向二人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向二人支付费用合计17万元,款项将支付至刘某名下银行账户。20231月,刘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交通银行《回单》一份,该回单载明其已收款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回单及项目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刘某代原告张某收款的事实成立,双方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结算金额,按比例计算出被告代原告收取的款项应为6万余元。因双方未约定具体支付时间,对原告张某的利息请求未予支持。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日常生活中,委托他人代为收款、办事的情形十分常见。委托合同一旦成立,受托人便负有忠实处理事务、及时转交财产的法律义务。即使未签订书面协议,通过微信、短信等电子证据也能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