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保险该赔吗?
日常生活中,购买保险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如果实际投保人通过中介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中介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导致实际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这种情况下,保险应该赔付吗?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围绕这一现实问题展开,为公众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2021年5月,货车司机汪某承运一批香蕉从腾冲运往重庆。为防范运输风险,汪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货主王某保费500元,通过某保险中介公司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但保险单上记载的投保人为中介公司,被保险人为货主王某。运输途中,汪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向货主王某支付了65600元理赔款。2024年5月,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为由,将汪某及其挂靠的物流公司、车辆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写的是货主王某,但汪某是实际支付保费、为货物投保的一方,其购买保险的目的正是为了转移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货损风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履行赔付义务,却又转而向实际投保人汪某追偿,这一行为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释明义务,指导投保人购买适当的险种,以使险种与投保目的相匹配。但是,某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交由中介公司代理,中介公司在办理案涉保险时,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保险人出具的保单不符合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使得实际投保人汪某相信保险合同已成立,某保险公司对此具有缔约过失责任。最终,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某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对保险业务具有天然的专业性,而普通大众往往缺乏专业的保险知识,对保险的认知有限,考虑到双方的差异,保险法从总体上对保险公司的义务有更多的规定。在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投保人不一致时,不能仅依据保单进行认定,应分析具体情况,通过投保模式、投保过程等综合认定。日常生活中,若您作为实际出资人为他人或财产购买保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自身角色,或保留支付凭证,以便在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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