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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发生事故|雇佣、承揽、发包方谁该担责?

发布日期:2025-10-15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现实生活中,房屋装修等工程被层层转包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层层转手”的模式中,各方常混淆承揽、雇佣关系,一旦施工工人受伤,房屋业主、装修施工方、转包个人往往互相推诿。如果承接工作的个人在施工中受伤,责任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是直接雇佣他的包工头,还是承接业务的装修公司?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类情况作出了明确判决。

20231月,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承包了某楼房的室内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的泥工项目转包给杨某,杨某随后雇佣了段某进行墙体粉刷作业。同年3月,段某在施工过程中从约1.7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头部等处严重受伤。经过长达近一年的辗转治疗,段某最终因伤势引发的肺部感染不幸离世。段某家属认为,包工头杨某和装饰公司均应对此负责,遂将二者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装饰公司将案涉装修工程中的泥工承包给被告杨某,杨某雇佣段某等人实际施工,杨某与段某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杨某作为雇主,有义务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措施,段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后死亡,杨某应对段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杨某为自然人个人,装饰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杨某,事实上是杨某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施工,装饰公司根据约定价格支付价款,双方之间形成承揽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装饰公司作为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将专业性较强的泥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个人杨某,在“选任”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实际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空作业时未采取系安全绳等有效防护措施,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最终,法院在核算原告方损失后,酌定由包工头杨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装饰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受害者家属自行承担,并据此作出了判决。

日常生活中,人们很容易混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其中,雇佣关系一般是双方约定一方给另一方提供劳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如果出现人身损害,只要是因劳务造成的,雇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中一方是定作人,另一方是承揽人,定作人购买的是劳动成果,对劳动过程及承揽人的安全并不负责。两种关系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企业在选择施工方时,务必核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专业资质。若因贪图便宜或方便,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可能像本案中的装饰公司一样,需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工作中必须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守护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