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域经济|隐瞒二套房引税费纠纷?法院判决卖方无责
买卖双方进行二手房交易之后,买方因质疑卖方隐瞒名下房产信息导致其多缴税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定卖方不存在隐瞒行为,双方税费承担约定合法有效,最终驳回买方全部诉求。
张某在腾冲市西源街道甲小区、乙小区各有房屋一套。2022年3月,张某先后出售名下两套房产。3月20日,张某通过中介将甲小区房屋售予李某并完成备案;次日,又与苏某签订合同,将乙小区房屋售予苏某,并明确约定“交易税费由买方承担”。苏某在办理过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3万余元,后认为税款过高系张某隐瞒其名下另有甲小区房产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税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出售乙小区房屋时,甲小区房产已进入交易流程并完成备案,其主观上认为名下仅剩一套房符合常理,无证据显示其对苏某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等恶意或重大过失。此外,合同明确约定税费由苏某承担,且所涉个人所得税系房屋增值产生,与房产数量无关;滞纳金则因苏某补缴延迟所致,与张某无关。法院据此认定苏某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苏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在二手房交易中因税费承担引发的纠纷,多因买方对政策理解不足或合同约定不明导致。本案判决明确了两点:一是税费承担约定需在合同中清晰载明;二是卖方若未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无需为政策性或买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税费变化担责。故而,房屋交易双方重点应在签约前充分核实房产性质、持有年限及税费政策,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机构,并保留交易凭证和履行手续,有效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