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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经济|隐瞒事故销售二手车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2025-04-11 浏览: 作者:赵增武 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好不容易低价买到辆自己中意的二手车,检测却发现车辆曾发生多次重大事故,车主应如何维权?二手车销售商又该承担何种责任?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二手车商三倍赔偿。

20242月,刘某与某二手车交易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二手小汽车一辆,约定车价款为46000元,双方还特别约定,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火烧、水泡等情况,如有此类情况则退车退款。合同签订后,刘某通过汽车抵押贷款,向该公司支付了购车款。同年3月,刘某委托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重大事故、泡水”。为此,刘某与该公司协商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该公司认为按合同约定其仅需退车退款,不同意赔偿损失,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被告公司认为前述检测系原告刘某自行委托,对结果不予认可,法院遂根据双方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该二手车符合水泡车、重大事故车定义。庭审同时查明,被告公司曾于202311月通过车信盟平台查询案涉车辆保险事故的基本信息,查询报告显示该车曾发生重大事故4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职业的二手车经销商,负有向购买者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的义务,其在事先已查明车辆曾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仍在签订合同前后向原告表示“车子没有问题”,且原告提取车辆当日对车辆进行维修,发现车辆更换过多处零部件,向被告询问案涉车辆是否是事故车时,被告仍然回复车况没问题。

被告的上述行为均出自其主观故意,其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告知原告虚假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同时,被告提出双方合同已约定,如案涉车辆有重大事故、火烧、水泡情况仅需退车退款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的情形下,仍做出虚假承诺,并试图通过约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该约定无效,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二手车交易合同,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138000元,并负责偿还相关车贷本息。

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目前,二手车交易市场活跃,但也存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等风险。对此,二手车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信履行二手车辆的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欺诈行为,推动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消费者也应理性消费,在购买二手车前,充分核实所购买车辆的车况,必要时可先对车辆进行相关安全检测,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