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端琐事】公司成立未成功,在成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该如何承担?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设立公司的程序越来越便捷,有人选择自己成立公司,也有人选择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公司当店主不再是属于少数人的梦想。但是如果公司没有顺利的成立,那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呢?来看腾冲市人民法院这个案例。
姬某、吴某、李某、张某四人系朋友。2021年1月,四人商议共同投资100万元设立咖啡公司,从事咖啡种植、加工等经营活动,四人认缴出资比例为:姬某51%、吴某30%、李某14%、张某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四人共出资19万余元用于商标注册及推广宣传。后因各种原因,公司未成功成立。四人于2022年1月达成协议,约定放弃该项目,不再投资设立公司,前期投入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进行承担。2022年2月至3月,在四人的微信聊天中,姬某、李某、张某就各自的支出进行了结算,明确了各人需补足的款项并向姬某进行了支付。因吴某一直未支付,姬某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因故未成立而产生的债务,各发起人应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本案中,姬某四人约定了前期投入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并明确了吴某的出资比例为30%。现在四人确认公司不再成立,吴某应承担的前期投入也应为总支出的30%。在四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姬某、李某、张某就各自开支进行了结算,并明确需向姬某补足款项。吴某虽未做出明确回复,但该结算系在四人协商公司设立事项的微信中做出。在结算及收款时吴某均未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该结算。法院经过计算,扣减吴某出资的前期筹备费用近2万元后,认定其还应承担3.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令吴某限期支付姬某3.8万余元,并驳回了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当公司因故未成立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未成功,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来分担。如果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各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为免纠纷,在筹备设立公司之时,各投资人应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同时,垫付人也应保留好支付费用的发票、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证据,以防日后因垫付费用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