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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端琐事】民间借贷遇上“砍头息”,这笔借款要怎么还?

发布日期:2024-11-28 浏览: 作者:吴丹丹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在日常生活中,资金周转问题常困扰着许多人。当面临资金短缺时,借钱成为不少人的选择。然而,借钱过程中可能遇到出借人为了提前收回利息,与借款人约定将部分利息或者全部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情况,俗称砍头息。那么砍头息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支持呢?一起来看看今日案例。

20238月,任甲经任乙介绍向殷某借款20000元,并向殷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资金需要向殷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23817日起至202392日止。并由任乙作为该笔借款担保人;同时任甲在《借条》末尾处注明:收到殷某人民币20000元。同日,殷某通过支付宝向任甲转账18000元。后借款到期,任甲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殷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腾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甲、任乙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本案中,虽然任甲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0000元,但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可知,殷某向任甲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8000元,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故殷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任甲规定日期内偿还原告殷某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由被告任乙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据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作为借款人,有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妥善保管好所有借贷合同、资金往来及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应果断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护,捍卫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