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当前位置: 首 页 >> 部门动态 >> 正文

【普法常识】烧草引山火,老汉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4-11-11 浏览: 作者:吴丹丹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有人日夜守护,留青山常绿;也总有些人无知无畏,引发森林火灾。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石某因为一个莽撞的举动,引发了大火,也引来了牢狱之灾。

20242月,石某像往常一样到附近的山里放牛,放牛的路中间长了一从灌木丛,影响了石某赶牛过路。由于没有带刀,石某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灌木丛下的杂草,点燃杂草后石某就去赶牛。由于风大,等石某赶牛回来火势已经蔓延,烧上山林引发了森林火灾。

经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测算,此次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33.397公顷(500.95亩),过火有林地面积26.8054公顷(402.08亩),成灾有林地面积24.88公顷(373.2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39559.25元。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6.8054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9559.25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石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退赔本案受灾被害人(户)的经济损失。

图片提供: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