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当前位置: 首 页 >> 部门动态 >> 正文

【情理合法】每月800元无力承担?男子到法院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4-11-06 浏览: 作者:吴丹丹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收入减少为由,起诉请求降低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抚养费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刚系李某与彭某的正婚生子。20207月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彭某离婚,正婚生子小刚由彭某直接抚养,并根据李某的实际收入,依法判决其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刚年满18周岁止。判决书生效后,李某却多次无故逾期,未按时支付彭某子女抚养费,经彭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多次对李某采取执行措施,才将子女抚养费发放给彭某。现小刚就读小学二年级,李某以自己现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固定收入,无法承担上述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300元。彭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是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所必须承担的费用,其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原告降低支付的理由系因其现无业无固定收入,但依照在案证据,原告在2020年与被告彭某离婚时也未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原、被告离婚时的民事判决书对此种情况已予以综合考虑。现原告生活困难无证据证明,诉称无力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综合来看,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并未明显超过李某支付能力和本地经济生活水平,原告李某理应依约履行。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生活中,夫妻双方一纸离婚协议便能切断彼此关系,但无论父母双方情感生活如何变迁,子女都应是为人父母无法割舍的责任和牵挂。抚养费固然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但更重要的是父母对孩子的关心与爱护。父母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在孩子成长的每一个阶段都用心关注、真情投入,让孩子感受到家的温暖和爱的力量,健康成长。